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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澳门科技大学于2010年3月19至20日举行建校10周年庆典,作为庆典活动的主题之一,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召开了“澳门法律改革与法制建设”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实务届的大力支持,得到了两岸四地法学界的广泛响应,

  • 标签: 澳门科技大学 学术研讨会 法制建设 法律改革 两岸四地 研究人员
  • 简介:情商是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的一种社会智力,它对司法人员开展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情商特殊性的研究以及对其培养方法的深层探讨。

  • 标签: 情商 司法人员 培养方法 情绪 理性
  • 简介:私放在押人员罪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景色各并,各国关于该罪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有些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我国对该罪的刑法规制从总体上看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应收吸外国刑事立法中的合理因素。重点是应该调整对该罪的立法模式,采取叙明罪状的描述方式,在刑罚处罚中注重资格刑与财产刑的适用,合理配置刑度。

  • 标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立法比较 立法完善
  • 简介:肇始于20世纪末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并未取得预期成果。宏观层面人事、财政及司法行政管理的体制困局,中观层面机制改革有“分类”无“分类管理”,微观层面法院内部治理的行政化桎梏是共同成因。下一阶段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实现体制与机制的转型,即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由分散走向统一、分类管理机制由单一走向差异、法院内部治理由单轨走向双轨。

  • 标签: 法院人员 分类管理 体制 机制 转型
  • 简介: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入,赋予了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受贿的性质。由于现行法律规制的缺漏,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考察并借鉴国外有关受贿犯罪立法规定的合理之处.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的需要,建议增设以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为规制对象的受贿罪名。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立法。

  • 标签: 非政府组织人员 职务受贿 规制缺陷 立法完善
  • 简介:感化教育在押人员是公安监所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确保监所安全和从事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监管民警必须掌握和运用的基础工作。研究"80后"在押人员感化教育问题,是做好转型时期监管工作的基础,是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深挖犯罪工作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 标签: 公安监所 “80后” 在押人员 感化教育 问题研究
  • 简介:本文根据刑法典的有关规定,阐述了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立法背景,对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理性思考,还对社会中介组织人员的具体犯罪进行了分析。

  • 标签: 中介组织 人员 犯罪
  • 简介:一、刑释人员就业安置的政策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主要以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分别对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作出了符合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刑释人员实际情况的一系列政策性规定。随着形势的变化,经历了"多留少放"——"四留四不留"——"基本不留"——"帮助就业"四个阶段的政策调整。(一)"多留少放"政策既是对刑释人员特殊的社会保护,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建国初期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变动时期,

  • 标签: 刑释人员 就业安置 社会保护 回归社会 立法思考 政策研究
  • 简介:<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三种新罪名,即侵占罪、商业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颁布后,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贪污和挪用的,将分别按上述三种新罪名处罚。但《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故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因主体是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国有企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补充规定 公司法
  • 简介:2009年10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这一法案的通过,填补了我国在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职责、待遇、外交衔级的授予和外交职务的决定主体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外交人员队伍,确保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我国的外交事业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下稳定发展、壮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标签: 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读 履行职责 会议讨论
  • 简介:第一、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制约无力是造成司法人员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腐败和权力相伴而生,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上上下下对司法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司法人员不会犯法,或不会明显犯法,缺乏监督或自觉不自觉地放松监督。二是监督机制不全,对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导致行为的随意性。有的虽制定了监督制约措施和方法,但缺乏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有的借口司法机关工作特殊,工作缺乏透明度,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难以监督。因此,工作中不能有效约束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办事,客观上对一些滥用职权、佝私枉法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放纵作用。三是执法部门领导护短。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违法苗头未能引起足够

  • 标签: 司法人员 违法犯罪 监督机制 严格执法 封建特权 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 简介:如何理解本罪中之购买、换取行为以及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目前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本罪中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的货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不同。无论是“以多换少”还是“以少换多”都只构成本罪一罪。本罪以总面额2500元或3000元、币量250张(枚)或300张(枚)为定罪的数额起点较为适宜。购买假币以行为人领受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以致使真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为既遂的标准。

  • 标签: 金融工作人员 假币犯罪 中国 刑法 犯罪既遂
  • 简介:“皇权不下县”这一说法由温铁军首先提出,已成为大陆社会科学中比较经典的命题。命题的经典在于它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是一直正确的,而是学者常常讨论和不断回应的。如胡恒的新书《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就是最近对该命题的一个回应,甫一出版即受关注。全书围绕清代基层社会治理,借助大量史料,研究清代州县佐杂官群体的设置、分辖、职能,以佐杂官在分辖基础上形成的县辖政区为切入点,通过顺天府、广东、四川、江南、福建、甘肃等地的县辖政区为个案,证明清代皇权以分防佐杂的方式建立县辖政区从而控制县以下区域,打破国家权力向地方大规模扩张始于清末新政的观点,并从经世致用的角度对现今“县辖市”改革提出若干建议。当中最受瞩目的正是胡恒教授对“皇权不下县”的反思。

  • 标签: 皇权 基层社会治理 社会科学 清末新政 规模扩张 国家权力
  • 简介: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表明。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代会是法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笔者认为,由于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上一届的人大代表。他们熟悉了解人代会,掌握许多与人代会有关的情况,这些人员列席新一届人代会。

  • 标签: 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 人大常委会 个人 尊重 地方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