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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索绪尔普通语言学课程的第二次讲授始自1908年11月5日(周四),终于1909年6月24日(周四),共有十一位学生听讲。主要内容为概说(集中涉及符号学问题**),语言学内容的内部划分,共时性规律和历时性规律的区分,印欧语言学概要(作为普通语言学的附论添入)。在此选刊的,就是其主体部分,涉及语言的内部和外部研究,价值、同一性、单位问题,共时态包括横组合段理论和联想理论等问题。文本由日本学习院大学索绪尔文献研究专家小松英辅整理,取两种学生听讲笔记,一是AlbfrtRifdlingfr的,他与EmilfConstbntin相互传抄,较为详尽;一是ChbrlfsPbtois的,较为简洁,各有其价值。

  • 标签: 索绪尔 第二次教程 语言内部研究 共时性 历时性 横组合关系
  • 简介:从程序法的角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享有审判管辖权,江北区公安局通过合并管辖对李庄案亦享有了侦查管辖权。但考虑到李庄案特殊的背景,不排除江北区公检法机关为使案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人为确定漏罪立案时间以及恶意进行合并管辖的可能。非法证据的调查应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先行进行,公诉人对非法证据调查时间的理解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由立法缺陷造成的。检方撤诉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关于撤诉理由的规定。为防止检方随意撤诉,法院在对撤诉理由审查时应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同时应明确撤诉即无罪的法律后果,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条件应提高为"有新的重要证据",撤诉后无需再作出不起诉决定。

  • 标签: 李庄 程序法 管辖 非法证据调查 证人出庭 撤诉
  • 简介:2012年9月25日至26日,第二届"陇籍法学家论坛"在甘肃政法学院举行。论坛围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以及"法学家社会责任与地方法治建设"两个主题展开研讨,并举办了9场学术报告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次论坛上确定了"陇籍法学家论坛"的徽标,该论坛今后将步入常态化运作的轨道。

  • 标签: 陇籍法学家 法学教育 法学家社会责任 地方法治建设
  • 简介: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立法表现为对立的两种理想类型:一是价值导向性立法模式;是技术性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的修法活动实为一种类价值导向性的立法。其特征为:政策与法理短路相接导致法律内部的紧张与对立,进而造成致力于精确性和明晰性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中的有限应用,乃至反向利用。最终致使《第二修正案》在形式、结构与内容上均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欲对其予以弥补和完善,须从价值导向性立法转向技术性立法。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立法技术
  • 简介:近年,法律史的研究焦点,日益从外法史的研究转向中法史的研究,而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动向,也逐渐由对古代法律史的考据研究趋向于对近代法律史的档案实证研究,并业已成为法律史学界研究的热点。李艳君博士的《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一书,即为诸多研究成果之一,其为我们全面了解清代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又一重要窗口。

  • 标签: 民事诉讼制度 法律史研究 冕宁县 清代 档案 历史语境
  • 简介:民国廿五年,目录号4,案卷号193,新繁县司法处档案,成都市新都区档案。1.(新繁县的案卷首页)刑事诉讼第一审卷宗民国二十五年诉宇第120号收案:廿五年五月十三日结案:(年月日缺省)案由:毒针刺人一案被告:李赵氏、汪白氏主任县长:胡承审员:胡。

  • 标签: 司法档案 民国 选录 区档案馆 刑事诉讼 案卷号
  • 简介:20世纪末期,还居位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蔡定剑写就《历史与变革》一书,将新中国法制建设成就与挫折做出一番梳理,并在此基础进行回顾与反思,最终结合西方法制发展经验提出中国法制发展所特有的阶段特征。但是,此文叙述是基于既定历史事实的梳理,亦或是作者臆断之下的演绎,在研读全书后,终须作出一番定论。

  • 标签: 《历史与变革》 法制建设 新中国 演绎 全国人大常委会 书写
  • 简介:对于采取法典化模式的商事立法而言,法典总则的内容布局以及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协调机制,涉及到一部商法典的整体容量和规范原理的取舍,历来是商法典建制所需考虑的重要环节,1807年《法国商法典》[1]首先进行了尝试。但随着法国社会的变迁、商业环境或商业运行规律的新陈代谢,《法国商法典》也处于变化发展之中,近些年更是做了重大的结构性调整。本文拟结合《法国商法典》总则的历史演进,对现行商法典总则部分进行述评,试图明晰法国商事法的规范理念,揭示法国法典化的基本观念。

  • 标签: 《法国商法典》 总则 历史 述评 结构性调整 商事立法
  • 简介:目前,学界关于1948年《埃及民法典》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现有论著多集中于“法典制度与文本的分析”以及“法典影响与启示的总结”等方面。例如,徐国栋老师利用民法学理论对法典条文与内容进行了解读,蒋军洲老师采用比较法和法律文化的知识对法典特点与缺陷进行了探讨,马明贤老师则以伊斯兰法的演变为视角论述了该法典的具体效力与作用,此外还有一些外国学者,如NabilSaleh和EnidHill等介绍了立法者阿尔·撒胡里在法典起草中的工作与贡献。

  • 标签: 1948年 民法典 埃及 史考 民法学理论 研究成果
  • 简介:在世界近代史上,英国具有特殊的地位。不仅仅因为这个偏居欧洲一隅的岛国一度成为地跨五洲的“日不落”商业帝国,更是因为在几个世纪中,它是向欧洲乃至全世界输出制度的样板国。吉登斯将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宪政国家称为现代性两个最主要的制度维度,[1]而在某种程度上,英国的原生制度同时为这两者奠定了基础。

  • 标签: 国家构建 司法改革 亨利二世 世界近代史 意义 制度维度
  • 简介:中国古代民族法是多元一体中华法制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充分尊重和发掘少数民族自身的法律文化,又强调民族凝聚力和国家主权统一,既注重政策,又注重法律,既赋予少数民族“自治”权,又促进地方的法制化管理,有效地维护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经济、文化的繁荣昌盛。

  • 标签: 中国古代民族法 历史演进 精神特质
  • 简介:春秋时期在我国历史上具有浓厚的一笔,它表现在诸多方面。就礼法关系而言,其变化是明显的。无论是强调“有差等”的礼,还是追求“刑无等级”的法,都绝对地维护君王的绝对权力。春秋时期法从礼的附属中脱离出来,在思想上与先前的礼的辩争,也只不过是为统治者的统治方式提供另一种选择,即选择何种统治方式才能更好地利于君主的统治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 标签: 春秋时期 礼法关系 二元结构 原因 统治方式 绝对权力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吗?对于这一问题,中国法学教育教育界存在多种判断。在一流的法学教育大家那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应当综合培养学生各方面的素质。[1]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要和职业需求相结合,

  • 标签: 法学教育 职业教育 导向性 历史 素质教育 综合培养
  • 简介:所谓司法就是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的过程。在现代,司法权严格区别于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但是在传统中国,司法等同于刑狱处理,只是被视作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从秦代至清末中国的地方行政长官一直兼理司法。

  • 标签: 司法档案 民国初年 江宁 转型 传统中国 法律规定
  • 简介:北洋法政学堂是袁世凯在天津创办的最后一所学堂,也是中国第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政法院校。它规模宏大,专业齐全,办学形式多样。中国共产主义的先驱,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李大钊烈士是该校专门部首届毕业生。搜集先贤史绩,弘扬烈士点滴,是晚生校友的光荣职责。2011年是该校创办105周年,笔者特撰此文,以为纪念。

  • 标签: 北洋法政学堂 创办 李大钊 历史考辨
  • 简介:引言概言之,各个学科皆有代表性的权威著作,以体现该学科的最高学术水准并引领其发展方向。在国际私法领域,《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就被公认为这样一件作品。1896年,该书以《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摘要》为名出版了第1版,作者戴西(A.V.Dic—ey)由此享誉西方法学界,获得了与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比肩的历史地位。

  • 标签: 传承历史 冲突法 莫里斯 戴西 映照 修订
  • 简介:20世纪以来,国内法史学界对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认识呈现出不断重视的发展趋势。这一认识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社会史研究方法的采纳。但研究者对此尚缺乏充分的自觉,以至于未能从宏观和整体的层面认识宋代法制的独特性及其历史地位。从研究策略言,法社会史研究方法的首要之处在于用法律调整取代传统的法律制度,作为法制史研究的着眼点。由此,宋代法制所发生的变化在于法律调整重心从国家向社会的扩展。这不仅是宋代法制的独特之处,更是其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

  • 标签: 宋代法制 法制史研究 法社会史 法律调整
  • 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二元论体系 一元论体系
  • 简介:文章通过分析澳门终审法院的三个行政裁判案例后认为,公、私法元区分依旧是澳门行政法构建的理论基础。法位阶原则连同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原则,与公、私法元区分没有实质的关联,即这些原则不是建立在公、私法元论的基础之上。在宪制性法律的层面上,如果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视为公法,在某种层面上则可能带来与私法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倾向。行政法的基础,即公私法元区分,与宪制性法律所确立的法位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存在张力。

  • 标签: 公私法 二元论 澳门行政法 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