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在我国1万余件药品专利中,80%为国外研究机构和企业所有,其中又有90%以上为发明专利。而我国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品97%为仿制。对于刚刚参加国际市场游戏的中国本土药企来说,知识产权无疑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槛。那么如何跨过这道门槛,变不利之矛为护己之盾,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目前本土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二是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发扬“拿来主义”;三是如何结合本土企业的实际,解决面临的问题。企业.政府以及法律界应该承当什么样的角色。为此,《法人》邀请政府部门官员.知识产为此,《法人》邀请政府部门官员.知识产权专家以及本土药企代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简介:面对狭小的市场以及惨烈的竞争,再加上严重的地方保护和多头的管理体制.虽然中国医药零售市场已经门户大开,大多数外资医药零售企业仍然停留在观望阶段。
简介:<正>一、困惑之门:从无船承运人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说起自1984年大连、上海等首批海事法院成立以来,我国专门化的海事审判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海事审判职能由海事法院行使,具有诉讼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国际化、专业化和适用法律多元化等特征。海事法院审理发生在海洋和通海水域的与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相关的船舶碰撞等海事侵权案件和运输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从其受案范围看,海事审判是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广义)的商事审判,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几十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院正确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积极开展海事审判工作,共审理各类一审海事、海商案件76000多件,诉讼标的金额近800亿元,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和类型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首届一指。随着经贸航运事业的迅速发展,海事海商纠纷不断增加,海事法
简介:<正>一、交易习惯的意义交易习惯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①早期的商法主要由商习惯构成。中世纪时期,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商业贸易和海上运输业比较发达,在广泛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商业活动中的一些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最初由商人组成的商业团体根据商业活动的习惯,通过订立自治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自治规则即是当时的商习惯法。这些商习惯法仅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商事习惯在中世纪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规则,但是,由于社会变迁迅速,习惯法形成不易,再加上随着后来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开展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活动,习惯法作为一种法源,已丧失其重要性,商事习惯法逐步被商成文法所取代。客观地说,由于制定法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再加上商事交易方式不断变化,导致商成文法不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商事习惯法仍然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交易上的一些惯性,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