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绿色锻炼"思想为基础,使用虚拟现实技术模拟户外自然环境,探讨不同锻炼情境中的中等强度自行车锻炼对大学生心境、主观用力感量表(RPE)和身体自尊的影响及其差异。30名大学生随机分配到单一运动组、运动音乐组、虚拟环境运动组,每组10名大学生,男女各5名,然后完成40min的中等强度的踩踏功率自行车任务。运动前后分别评估心境状态和身体自尊,运动10min后每隔5min评估RPE。结果:(1)心境,组别的主效应显著,测量的主效应显著,组别和测量的交互作用不显著,运动结束后虚拟环境运动组心境的紧张、疲劳、慌乱水平显著低于运动组,精力水平显著高于运动组;(2)身体自尊,组别、测量的主效应均不显著,组别和测量的交互作用不显著,但运动后虚拟环境运动组大学生的身体自我价值显著高于运动组;(3)随着运动时间的增加,3组大学生的RPE均显著增加,但虚拟环境运动组大学生的RPE显著低于单一运动组,同一时间点虚拟环境运动组大学生的RPE显著低于单一运动组。结论:中等强度的运动对心理有改善作用,虚拟锻炼环境对心境有更好的调节效果,是一种良好的锻炼方式,同时研究结果进一步为绿色锻炼的心理效益提供了实证支持。
简介:以430名青少年学生为被试,问卷调查其目标定向和自主性动机,通过聚类方法将目标定向分为高任务/高自我、高任务/低自我、低任务/低自我和低任务/高自我4种组合。通过调查了解青少年课外活动选择情况,考察不同目标定向组合和不同自主性动机水平的学生选择课外体育活动的差异。结果显示:(1)高任务/高自我、高任务/低自我的青少年平均每天在课余时间进行体育锻炼的时间最长,其次是低任务/高自我,而低任务/低目标的花费的时间最少。无论是何种目标定向的青少年在一般身体活动和教育娱乐两种活动类型中平均每天花费的时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2)在体育活动和一般身体活动中,倾向于内部动机的青少年要比倾向于外部动机的青少年花费的时间更长。但在教育和娱乐活动类型中,不同动机倾向性的青少年平均每天花费时间上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研究结果提示,培养学生的高任务定向为主的目标定向和给予更多自主性动机支持有助于促进青少年学生更趋向于参与体育活动。
简介: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其发展的扼喉之痛,而吸收能力很大程度上将会决定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体育社团及其成员能否有效地识别、获取新知识,并实现共享和应用还依赖于其所拥有的外部社会资本,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于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力至关重要。对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吸收能力、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三者间的关系进行剖析和梳理,以三者关系为基础建立理论模型,以上海市各级体育社团为研究对象,运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社团吸收能力、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体育社团吸收能力对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弱,吸收能力实际上在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影响中发挥中介作用。建议:从外部,体育社团要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社会大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完善监督机制;从内部,应鼓励社团成员积极地、有意识地搜集、识别、应用外部新知识,建立共享机制,提升知识成果转化为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的效率和效果。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