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其发展的扼喉之痛,而吸收能力很大程度上将会决定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体育社团及其成员能否有效地识别、获取新知识,并实现共享和应用还依赖于其所拥有的外部社会资本,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于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力至关重要。对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吸收能力、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三者间的关系进行剖析和梳理,以三者关系为基础建立理论模型,以上海市各级体育社团为研究对象,运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社团吸收能力、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体育社团吸收能力对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弱,吸收能力实际上在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影响中发挥中介作用。建议:从外部,体育社团要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社会大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完善监督机制;从内部,应鼓励社团成员积极地、有意识地搜集、识别、应用外部新知识,建立共享机制,提升知识成果转化为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的效率和效果。
简介:身体发展是学校体育的评判依据和考察指标,但是,身体发展在学校体育建设过程中,却是被某些性能指标替代着。技术性身体、体质性身体、健康性身体等等构建,是将身体作为学校体育实质性建设的"领域化"设计,身体被肢解在指标里进行着方向性的规划与领域化目标的建设,这不免在一定程度上将身体发展的学校体育目标塞进独特的范式路径里,实施指向性明确的操作规范。学校体育将身体发展的规划进行着有棱有角的"器物"规范,身体发展的结果是对于特定范式的恪守。研究认为身体在学校体育教育范畴内遭遇到了"轨道预设"的阉割,作为身体教育手段的学校体育不是在促成身体发展的多元化、生态化,而是在以教育的名义缩减、规训身体发展的范围。因此,为了实现学校体育对于身体发展的积极作用,应进行学校体育身体发展的客观规划。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简介:以人力资本和发展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分析青少年体质健康与人口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建设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劳动力资源逐渐枯竭、人力资源开发不足、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宏观背景下对体育进行价值定位。探讨发展青少年体育、对其进行健康资本投资对增加人力资本存量、提高未来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人口红利式微之际,可以通过开发政府政策资源、学校体育资源、社区服务资源三种途径完善青少年体育发展策略,由此提高青少年健康素质。发展青少年体育以推动数量型人口红利向质量型人口红利转化,可为优化人力资本、提高未来劳动力素质、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