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对于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案件,鉴定时应重点分析骨折性质(新鲜或陈旧),本次外伤与椎体骨折的因果关系及外伤参与度。对于有明确外伤史的新鲜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在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中,笔者认为应当视同创伤性椎体骨折进行相关鉴定,不必考虑其骨质疏松在椎体骨折中的参与度。但在刑事案件中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受伤经过,致伤暴力的严重程度适当考虑其骨质疏松在椎体骨折后果中的参与度。但诊断明确的陈旧性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因与案件本身无因果关系,故均应不予进行伤残或损伤程度等相关鉴定。
简介:摘要:目的 通过对被鉴定对象的死亡原因进行标准的法医学解剖鉴定,明确被鉴定对象的实际死亡原因,对被鉴定对象死亡是否由于医疗执行问题造成给出更具说服力的结论。方法 本次的调查检验主要通过实际解剖的形式进行,所有的被调查对象均接受了标准的法医学解剖检查。结果 根据对所有被检查对象的解剖结果分析,本次实验当中涉及的27名对象,其死亡的原因均为本身的AIP发作,给予其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存在治疗不及时或治疗方法不规范的情况。结论 通过本次的调查实验能够获知,在所有疾病当中AIP属于能够引发极速死亡的类型,其发作时间极短,并且前期的征兆并不明显。因此一旦患病者所患疾病为这一病种,则需要医疗机构进行充分解释,以降低患病者家属的怀疑。
简介:【摘要】 在法医临床实践中,伤者身体各部位创口的长度往往得到医学上的确认。然而,许多不确定条件和影响因素使得准确确定受伤程度和确定其损伤程度变得困难。因此,如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确定伤者的损伤程度,成为法医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法医实践中常见的有关创口长度损伤程度的类型,但由于鉴定实践中存在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