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在1999年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填补了我国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会计处理上的一个空白,当时准则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这两个的概念,将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划分为两类,即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并针对两类交易的各自特点,分别就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作了明确规定。该准则出台后,由于当时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非货币性交易所产生的利润,为此该准则又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为遏制利用公允价值调节损益的情况,修改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改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而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只有收到补价一方才对收到的补价中所含的收益进行确认。在会计实践的探索中,2006年新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又作了进一步修订,其具体特点如下。
简介:<正>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越来越多,投资收益占总收益的比重越来越大。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确定。即:一般情况下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什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还应在上述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价因素),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投资的计价方法和差异性质另行调整。例如:甲公司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向A公司进行投资,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2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一、若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80万元,占A公司全部股份的10%,采用成本法计价。本例投出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则长期股权投资应按200万元计价,高于公允价值的20万元待期未计提减值准备时一并调整。假设该项股权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仍为180万元,则期末应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万元,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