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概念定性、适用对象、申请主体、评价范围和法律作用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厘清和修正的过程。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实务中仍存在不少认识误区,在操作上也缺乏统一标准。本文以司法裁判中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具体适用为切入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和立法原意,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概念、演变过程和修正原因等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特别是对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性分析论证,并对完善和改进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提出了合理性、可行性建议。
简介:随着微信公众号运营模式的成熟,用户在享受微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经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的层出不穷的犯罪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目前微信公众号主要存在发布虚假类信息、发布危害社会安全的内容、使用暗语进行非法销售、使用黑客技术非法获取他人信息、非法诈骗和多团伙共用一个公众号犯罪等犯罪手段。此类犯罪侦查时应注重侦查取证的思路、策略、方法及数据的恢复。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应加强微信公众平台严格把关认证服务,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用户识别微信公众号犯罪的能力;完善网络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投入和研发;加强公安机关的协调作战机制。
简介: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约定与土地使用权约定的规范属性与效力机制,76号案例也存在着审判思路与实体判决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于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于其所交易的国有土地的公共性.对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为交易标的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诉讼,其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应当置于公共资源分配法制中,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基础加以建构.
简介:《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用法教义学评价上述条文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法教义学,北大法学院凌斌认为,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1]此外,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2]那么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立足于本国现行法律,然后对其做体系化解释。即法教义学首先要做的是信奉现行法,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那么,对于国内各位学者对待上述条文的分歧:李阳认为目前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专利权无效,专利合同也应该无效,专利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刘铁光在《专利无效后法律项目》中对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认同。就本文而言,应当秉持刘铁光的观点。因为如果就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价,我们就要以信奉该法条所规范形成的法秩序为前提,来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这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的基本立场。
简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外,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撰写出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还取决于是否能够为客户争取到一个合理的、适当大的保护范围。另外,在面临日后的专利侵权问题时,为了提高专利权利的稳定性以及避免专利的权利要求被不必要地缩小,则需构架好从属权利要求,确保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正确性,以及确保每条从属权利要求都要包括能够实现其有益效果的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