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实行法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通识,但选择何种路径实现法治却成为我国在初创法治治理阶段的理论难题。在借鉴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法治传统观点基础上,根据我国法治所处的初级阶段和环境态势,务实地将我国法治实现的路径选择定位为形式法治与精英法治。形式法治路径基于我国国情,其蕴涵的法治实质内容能够获得可行性辩护;精英法治路径基于人的能力差异性,并且与民主法治相容,还能以韦伯的"卡理斯玛型"自然精英要求来衡量和界定法治精英的标准,获得正当性的理论辩护。此外,比较考察自由主义两种法治观的发展路径,可以厘清和处理自由主义法治观所存疑的理论问题,即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边际问题和个人权利与共同善的关系问题,为我国法治路径的选择消弭理论障碍。
简介:全球治理时代的法治除具有传统法治的基本要素之外,还具有国际性和跨国性。当前法治包含国内、国际、跨国三个层面的含义;是动态的全球善治过程。就国内法治而言,不仅包括国际法规范,而且还具有国际标准。从法治的动力角度来讲,这是跨国因素和国际因素能够成为一国法治发展动力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原因。而法治的跨国动力和国际动力主要是指国际组织、跨国间非政府组织、国家等通过采取披露法治状况,强制性或非强制传播法治能力、知识和信念,敦促一国加入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相互间订立条约等方式促进一国法治发展的过程。就我国的法治发展而言,法治的动力应具有多元性,既包括人权的内驱动力、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共产党和新型动力主体的推动,又包括国际和跨国因素的促进等。
简介:对于刑法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割裂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只会背离理论运用的完整性。如果将我国《刑法》关于预备犯、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体系性思考,单一制与区分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区分又显现出另一番图景:其一,如果实行预备犯的普遍处罚制,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单一正犯体系之间无万丈鸿沟,罪之有无立场一致,只是犯罪形态可能有异——预备与未遂;其二,客观主义之下,于定罪量刑而言,单一制与区分制之共犯从属性并无二致;其三,采区分制(主要是共犯从属性说)之学者,无视预备犯与单一制的理论可以共通,指摘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论难以成立;其四,犯罪形态上,由于我国《刑法》未确立广义未遂之概念,单一制有效避免了'一个行为两种状态'的理论困境。在此基础上,如进一步结合超越国别之单一正犯体系的优势,不难发现,宣示共犯从属性之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与一元犯罪参与体系的立场无根本对立,而且后者的论理高度一致、科刑亦属相对合理。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有必要采用一元犯罪参与体系。
简介:广东作为我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应当加强其法治建设,为丝路建设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其基本要求是,广东的地方性立法应当符合上位法要求,立足于相应的国际立法和国际交流平台,立足于广东的优势和特色,加强法规的清理与供给。为此应当完善相应外贸、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涉外配套法规,促进贸易、投资、税收便利化;完善自贸区及海洋立法,加强自贸区建设,大力发展广东海洋经济;强化人文交流制度支持,促进民心相通。相对于法律风险的可控性,更应防范丝绸之路沿线不可控的政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