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详细规定。《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的权力,但并未对权力的具体内容做出安排。该种监管权的原则性设计,既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目标的实现,也难以协调“三大金融安全网”之间有效衔接。为了实现我国存款保险“双重功能”的制度目标,首先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与中国银监会具有同等属性的监管主体,然后结合我国现有监管规范体系中的早期干预制度,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该项监管权能进行系统化的法律设计。
简介: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带来了实际损失或面临重大损害的风险。近年来,英国私募基金领域该问题凸显。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施行了新规定,明确限制企业向一般个人投资者推介销售私募基金。限制规定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效果,也存在诸如引发新问题、规制力度存疑等问题。我国相关规定尚存争议,如何通过合格个人投资者规定的完善来解决私募乱象同样值得探究。
简介:针对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运行初期显现的赔付效率较低问题,为推动其高效运作,提出了借鉴国际油污基金成熟经验,与油污保险人开展深层次合作的建议;围绕合作客观条件的构建问题,着重分析了应从制度上改变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船东/油污保险人赔付范围不一致的现状,剖析了如能在赔偿范围和项目上相一致,将更符合立法本意和实际需求,也能为二者深入合作铺平道路。
简介:由于诞生的特定背景,以及资源和权力来源的特殊性,大学基金会承载着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的复合性公共责任,形成了一种由责任流程向度、责任对象向度、责任属性向度、责任质量向度及其延展出的若干责任维度所构成的"公共责任多面体"结构框架。复合性公共责任的落实与大学基金会的发展之间具有互构性关系,在现实操作中责任主体往往基于对责任成本、责任能力和责任标准等主客观因素的功利化考量,选择性地落实一部分责任向度,造成了"公共责任多面体"结构出现行政和政治责任"先行"、法律责任"缺位"、道德伦理责任"虚置"、利益相关者责任"不平衡"等现象或问题。围绕公共责任的阶段性的侧重点,维系"公共责任多面体"的基础性结构,通过树立责任观念、调整与优化责任成本、开展责任能力建设、探索与改进责任标准、合理把握与高校之间的责任边界,有助于大学基金会逐步走出复合性公共责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