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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的实现存在许多问题,如赔偿范围过窄、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时出现判决"白条"、民事侵权之诉与刑事被害之诉的选择僵局。刑事被害人损害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赔偿就需要扩大损害赔偿请求范围,保障被害人诉讼程序选择,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我国有必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标签: 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 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 简介:我和老伴膝下无子女,为了打发寂寞时光,5年前我们养了一条宠物狗,取名“乐乐”。“乐乐”很通人性,我和老伴都非常喜欢它,早已将它视作家庭成员,对它的照顾绝不亚于父母对子女的照顾。然而,前不久的一天,我和老伴牵着“乐乐”在小区道路散步时,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宠物狗 家庭成员 子女 照顾
  • 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关于该十倍价款惩罚赔偿请求性质,根据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在损失赔偿范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确定,而不宜简单定性为侵权请求或合同请求

  • 标签: 食品安全法 赔偿金 请求权
  • 简介:继承回复请求源自于罗马法中的继承诉,而继承诉属于对物之诉。源于继承诉()的继承回复请求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而作为确保物人对物圆满支配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与物共命运,只要物存在,它就不断产生,因而物上请求不应适用于消灭时效,它应与产生其之物一起为取得时效的客体。既然如此,继承回复请求亦不应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在完善我国继承法时宜借鉴意大利、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之立法例,规定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但不影响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则对每一占有物的适用。

  • 标签: 继承诉 继承回复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取得时效
  • 简介: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其中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是最为常见的方法。

  • 标签: 公司僵局 司法救济 公司解散请求权
  • 简介: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配偶的重要措施,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婚姻家庭法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配偶,加害人存在主观过错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条件,赔偿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如没有明确地提出配偶,对权利主体规定为“无过错方”有失偏颇,举证难,阻碍了受害配偶获得赔偿。今后的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配偶,将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规定为“受害方”,扩大过错行为的范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标签: 配偶权 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
  • 简介:由于中国存在立法空白,在保赔保险属于非强制险的情况下,若加害船东无力赔偿或下落不明时,受害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东保赔协会赔偿其损失,国内法院基本上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诉讼请求。为平衡受害第三人与船东保赔协会之间的利益,维护航运业的良性发展,立足中国的社会发展现状,充分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先进理念,提出构建中国保赔保险中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赔偿请求的法律框架。

  • 标签: 船东保赔协会 赔偿请求权 利益平衡
  • 简介:物上请求的性质和类型决定着其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在功能定位,制度协调上存在着不同与交叉。基于两种时效制度设计的目的,结合物上请求,物请求不适用消灭时效而应适用取得时效,从而实现法的效率、公平和秩序价值。

  • 标签: 物上请求权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 简介:当今社会是风险社会,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对社会生活影响巨大。单纯依靠侵权责任法加以调整,往往使责任人不堪重负,从而导致侵权法的救济目的难以很好实现。本文着力论证在侵权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使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可行性以及具体的模式,以期能对我国侵权法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 救济功能 责任保险 社会化趋势
  • 简介:遗产酌分请求属于债权,其效力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在进行遗产酌分时应考虑被扶养人和扶养人的情况、被继承人的意思、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遗产数额的多少。

  • 标签: 遗产酌分请求权 权属性质 优先效力 酌分数额
  • 简介:知识产权是通过法律对他人行为进行人为制约的一种特权,其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导致完全适用财产规则并非有效率;加上知识产权法又是竞争法体系中的一环,当因知识产权排他的过度行使导致有损竞争的非效率性情形发生时,就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进行限制。但现有限制知识产权排他性的方法无法应对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情形,因此事后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就成为必要。在我国限制停止侵害请求可采取以下思路,即由司法机关分别对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不同产业领域对排他性救济方式的不同诉求,灵活把握对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限制标准的严格程度。具体而言,在对是否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进行考量时,应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市场因素、原被告的具体情况、公共利益等。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法院否定停止侵害请求的情况下,必要时以替代性补偿金对权利人进行补偿,法院可依据自由裁量判令几倍于正常许可费的补偿金。

  • 标签: 知识产权 权利限制 停止侵害请求权 排他性
  • 简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是股东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新公司法顺应国际立法潮流规定了这一制度,对其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该权利的具体行使程序,则规定得过于简略,这给法律权利转化为实际权利增加了难度。

  • 标签: 股份回购请求权 适用范围 程序要件 估价之诉
  • 简介: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来赔偿,有不同学者对其正当性用事后的功能性补偿、事前威慑以及受害人事前保险的理论来说明,但是上述理论各自有其缺陷,尤其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赔偿额的算定中,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从而难以为实践所采用。相反,价目表通过集体估价确定各种非财产性损害的价格,同时不排斥个案情况,是较为合理且操作性较强的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式。

  • 标签: 非财产损害 赔偿 保险 价目表
  • 简介:周江洪在《法学》2011年第4期撰文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医方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和介入性说明义务,并规定了未尽此等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违反医疗说明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特别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及"自我决定"人格利益的保护上,目前的学说和司法实践都尚待进一步拓展。

  • 标签: 损害赔偿范围 说明义务 医疗 违反 界定 损害赔偿责任
  • 简介: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金钱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出发,解析刑事赔偿案件中精神赔偿的涵义、特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深远意义。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刑事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制度渊源于1851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判例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为世界多数国家(地区)立法所吸收和借鉴,起到了平衡大小股东利益、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积极作用。2005年我国《公司法》上首次建立这一制度,其中第75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设计,第143条则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规定。①关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但达成共识

  • 标签: 异议股东 小股东利益 分配利润 公司合并 制度渊源 判例法
  • 简介:《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 标签: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 简介:一、问题之提出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直接给被侵权人带来损害外,往往还会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此处"第三人"是相对的概念,即相对于某一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言。例如,在"林玉暖案"中,张某殴打曾某,致其头部受伤倒地,血流满面。张某的行为无疑对曾某构成侵权——侵犯身体健康,因此,在张某和曾某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 标签: 第三人 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 英美法 意义 借鉴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林玉暖案"中,法院运用扩张解释,肯定了直接受害人以外的近亲属自身的赔偿请求,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了创造性地适用。〔1〕但本案也给我们提出了不少问题: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在直接受害人之外发生之情形,是否肯定"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地位?若予以肯定,其标准何在?其赔偿范围如何界定?本案是《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背景下的司法运用,在《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其解释论依据何在?

  • 标签: 间接损害 赔偿问题 第三人 人身损害赔偿 直接受害人 实践
  • 简介:尽管《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以第90条的形式对不可量物侵入作出了规定,故其以不完全法条的身份宣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救济制度的缺位。同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抑或是《环境保护法》,均只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以造成了“重大损害”作为判断侵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该“重大损害”或以实际发生人身财产实质损害为判断标准,或以违反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或排污标准为判断标准。这样,在不可量物侵入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标准之时,只要未产生显性损害(病理性损害为显性损害),受害人即便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亦无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甚至,受害人会因遭受的噪音侵害处于法定标准之上或下而获得天壤之别的司法判决。这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本文针对不可量物侵入在程度和性质上的差异,创造性的引入了“较大损害”这一与传统实践中“重大损害”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构建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

  • 标签: 不可量物 补偿请求权 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