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是人大财经监督的基本准则。不失职,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财经类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和普遍遵守。不越权,是指人大财经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近几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和改进财经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体制上、法律上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一些原因,人大财经监督有的难以切实有效地履行职权,有的则是超越职权实施监督,“失职”、“越权”行为同时存在。
简介:<正>表现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是指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包括以报纸、杂志、绘画、服饰、照像、电影、音乐、唱片、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一切手段发表思想的自由。广义上还包括报道采访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在当代人权法上,通常将思想言论自由与集会结社等自由区别开来加以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即采用此种规定方式。该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20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俯和结的自由。”后来的《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也都采用了此种规定方式。在各国人权法上,通常将表现自由的诸种内容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