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下法官流失现象严重,但其中女性法官流失的比例要远低于男性法官。通过对法官压力来源进行归纳分类,发现男性、女性法官除生理性因素之外的压力感差异主要体现在职业荣誉感与个人成就感两方面。进一步分析该两方面差异的影响因素可知,女性法官受其自身关怀道德的影响形成自然法法律观更为注重案件的实质正义,更多采取调解的工作方式,加之女性自身的性格特征使她们趋于采用'去暴力'型的司法工作方法,这些都令女性法官更具职业荣誉感与个人成就感。女性法官群体的这种抗压性表现对于当下中国的司法工作而言,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工作在司法理念、司法工作机制以及司法工作方法三个方面要'尊重每位消费者,重视每个用户体验',追求法官个人体验感与满意度的司法工作模式。这里的个人,不仅包括法官,也还包括司法服务的群众。
简介:本文从传统的足迹特征理论出发,运用Footscan7.0足底压力步态分析仪对部分20~23岁青年大学生正常行走时的足底压力进行测试。分别对男女生步态组的足底10个区域的最大压力值,达最大压力值时间,负荷率,以及冲量进行统计,比较其差异性。探讨青年大学生正常行走时男生与女生足底各区域的压力特征参数变化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为刑事技术人员利用足底压力侦查破案提供理论依据,为公安工作提供更好的科学方法。探究结果表明:部分青年大学生在正常行走运动的过程中足底各区域的特征参数的变化规律男生与女生略有不同,差异的显著性也不同。
简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社会价值体系。大力提高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践行好这一社会价值导向,促进青少年树立健康价值观,对培育青少年的爱国情怀、奋发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压力是社会环境作用于人的精神层面、造成人的身心紧张从而对人的思想、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一种意识力量。尤其对青少年来讲,由于其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处于发育成长不稳定期,社会压力对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更易产生一定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本文就社会压力对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负面影响问题进行了探索,指出当前对青少年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知认同意识培养具有负面影响的主要是五大社会压力,从改良社会生态环境、加强对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全面加强法治等三个方面提出减轻社会压力负面影响,增进青少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促进青少年价值观健康发育的对策建议。
简介:传统理论往往侧重关注慈善捐赠行为本身的利他性,而忽略了慈善捐赠中客观存在的非利他性,这种忽略不利于促进与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不但有其客观必然性,而且具有相应的合理性。慈善捐赠中的非利他性不仅不会影响慈善财产发挥其慈善功能,而且能够更好地激励慈善捐赠,有利于实现行为人个人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精神。但是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只能在一定的边界内存在,除了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外,还应该受到附属性和非排他性等条件的限制。今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经对慈善捐赠中的非利他性追求予以一定的认可与限制,但还应进一步完善,并构建相关的配套制度给予支持。
简介:微博协商民主既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微博协商民主需要网民的自由、平等、民主、理性、道德、多元的底线要求,没有底线要求,协商民主就没有可能性。在目前的情况下,微博协商民主的底线要求成为高线要求和长远目标,决定了协商民主的复杂性和长远性。微博体现的思想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决定了微博协商民主的现实可能性和紧迫性。微博协商民主既是宏大政治的微观化、具体化,也是现实利益和价值观在微博上的必然要求、具体体现和拓展。要积极探索微博协商民主的转化机制,搭建协商民主的新平台,提升协商民主的结构层次,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进而提升政治文明的水平和能力。
简介: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简介: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