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三角的区域协调发展起步旱,推进稳步有序,形成了以完善市场主导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构建区域统一市场、降低要素和产品空间移动的广义运输成本,以及实现区域和城市问互联互通、共治共享为目标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主体思路和行动计划。形成了包括决策、协调、执行等多个层面的相对完整的区域合作体制。在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背景下长三角城市群需要进一步加快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长三角城市群应该成为长江经济带的引领区和中国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示范区,并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全球合作与交流中发挥引领性主体作用,在我国区域统筹发展中发挥辐射性整合作用。
简介:1978年以后,我国为了迅速重建市场财产体系,只能依靠人为理性的快速建构,历史地选择了物权/债权的二元区分财产权结构。总体来看,这一结构既有历史前见提供的路径依赖,又符合日常经验的常识认知,也能满足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需要以及现代交易的正当保护要求,因此具有历史、经验以及逻辑的自洽性,从整体结构上应予保存。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带来的复杂交往互动,这一典范式结构也从产生、变化阶段走向质疑阶段,受到了不绝的批评,基于其内在理论冲突、外生“中间权利”现象以及逻辑推演规则应用中的诸多矛盾,必须对现有物权/债权的僵硬区分标准予以改造。为此,有必要在现代权利话语语境下,以“义务人的知晓”作为物权逻辑链的新支撑,通过三个层次的默示外观反向推理方法重新建立物权的判断标准。同时,可借以实现私人意思判断坐标的转换,以权利人本人的意思与权利相对人的意思相互制约、互动并行。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思路是一贯的。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三)》也做出了相关修正,但仅及于极个别具体规则。对这一具体化和扩张性解释规则可分为公司作为主体的权利规则扩充、股东问的对抗性权利规则扩充、债权人保护规则扩充、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规则扩充以及有限责任例外规则等并对该规则。应从中国公司立法的特点出发,就《司法解释(三)》中的优缺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对这种规则背后的公司观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维模式加以总结。
简介:当前,各类突发事件呈现出跨部门、跨区域的特点,由单一部门或地方政府来应对如此复杂的突发事件显然非常困难,因此应当破除传统"行政区行政"的治理理念,采取区域协同合作行为,发挥自身的优势,借助相互的资源,共同抵御灾难。我国应急管理政府间合作主要集中在省级政府,因此建立健全省级政府应急管理协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比较研究我国的《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应急管理合作协议》与美国的《州际应急管理互助协议》(EMAC)在体制、法制和机制三个方面的差异,发现我国省级政府的应急管理行政合作协议存在缺乏独立权威的协调管理机构、缺乏法律保障和法律权威、跨区域应急预案体系与灾后补偿机制亟需完善、人才队伍建设任重道远等问题,要借鉴EMAC的先进经验,结合现实国情完善我国省级政府间应急管理协同合作。
简介: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物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物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物权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物权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物权效力,可以随物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物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物权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