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行政救济,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行政救济在解决因行政程序违法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目前我国在理论上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缺乏深入探讨,在立法上缺乏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缺乏力度。而且,由于国家法律在规制行政程序违法方面缺少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的救济体系,使得行政主体在违反法定行政程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应得到的行使和救济。所以,不断地发展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理念,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拟从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法”的范围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我国目前行政救济的立法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建议。
简介:为高效反腐、有力反恐,实现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构建了不需经过定罪程序,便可没收违法所得的对物之诉。正是基于该程序的此特殊之处,引发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性质的探讨。虽然通过对比,发现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没收模式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没收程序都与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从我国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立法技术三个角度出发,认为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模式更具合理性。尽管刑事诉讼一般都需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物之诉的特性对证明标准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应设置处于“优势证据”与“排除合理怀疑”之间的证明标准并配套完善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