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学创作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特别需要发挥创作者主体意识的创造精神。在打破文艺由于哲学上机械唯物主义的影响,而形成简单照搬的“反映论”模式之后,作家艺术家摆脱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桎梏,突破了对于文艺功能的狭隘理解,思想上获得了很大解放,创作上也获得了很大自由。作家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和重新确立,追求艺术表现上从外部观照的反映甚至是机械化的复写,转向内心世界的揭示,通过敏感捕捉和深入细致地探索人物心灵深处的思想、情绪、感受及其产生的原因与发展过程,在人物心灵世界的细腻刻画和呈示中,开掘人
简介:随着全球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现在的层出不穷,枚不胜举,且造成的损失巨大,个案损失逾亿者屡见不鲜,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威胁与日俱增,因此,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司法领域。电子信息大部分流通于网络空间(因特网、电话网、有线电视网等等),网络本身并无边界,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隔成许多领域。对传统司法管辖权来说,要在这样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是十分困难的。因而,我们应该从信息传播的源头抓起,必须规范信息传播主体,只有认定这些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抑制电子犯罪的发生率。在此方面可以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服务商、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及相应的辅助人员等等几个角度进行考量。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背景,分析了电子证据相关主体责任的认定并辅以相应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