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简介:随着交通事故勘验技术的发展,物证技术在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勘验以及侦破交通逃逸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痕迹检验技术作为物证技术的一个重要分支,在认定肇事车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交通事故中的痕迹是车辆与车辆、人体、道路等客体在路面上相对高速运动形成的痕迹,相对于其它类型案件有着自己的特点。交通事故中的痕迹分布范围广、造痕体和承痕体相对运动剧烈,形成痕迹的造痕体和承痕体大多都会发生形变。基于交通事故中痕迹形成的这些特点,交通事故中的痕迹检验难度是比较大的。但交通事故中车辆的特殊结构形成的印压痕迹、车辆轮胎、摩托车车篮等造痕体在灰尘等介质作用下在人体的衣服等表面形成的印压痕迹都可以很好反映造痕体的外部结构特征。从这些痕迹反映出造痕体的外部结构特征可以寻找和认定交通肇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