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于极大程度上支持了菲律宾的主张.国际社会对最终裁决看法各异,有认为仲裁庭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确恰当,也有认为仲裁庭对《公约》的适用存在瑕疵.在学理以及国际司法实践的分析基础上,可知仲裁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错误显而易见.在仲裁程序上,本案争端涉及《公约》第十五部分的排除适用问题,即按照《公约》第298条之规定,在有关主权问题、海洋重叠区域划界问题、历史性权利问题等方面的争端上,缔约国可以按照本国意愿选择适用例外.本案之争端从本质上皆属于或关于主权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仲裁庭无管辖权.在裁决实体方面,仲裁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全面,对《公约》条款的解释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在对"海洋秩序"、"历史性权利"以及"岛屿"含义的解释上也不符合法律解释的一般要求.裁决内容亦处处矛盾,令人难以信服.中国在重申主权属我的同时,应着力于推进海洋立法、强化行政执行与实际控制来保卫领土完整.
简介:2016年7月,颇受关注的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虽然结束,但也引起了学者关于南海维权的深入国际法思考。审理过程中,菲律宾极力否认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力求推翻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南海断续线'。仲裁庭最终也依据片面和错误理解否认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权利的唯一法源。笔者认为历史性权利来源于习惯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认可的历史性海湾问题与习惯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发生重叠,但是不冲突,历史性权利仍然可适用。历史性权利与习惯国际法中的时际法有完全相同的法理基础,历史性权利内蕴于时际法之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法否定这两大法理对其法源的补充解析。本文重点分析时际法与历史性权利、领土取得之间的关系,以及时际法在国际法上具有深刻的意义。从时际法角度来分析,南海仲裁案是违反国际法理的,也是无效的,更不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简介:南海形势峰回路转,主要得益于菲律宾政权更迭、政策调整.中国对“南海仲裁案”强力且有效的反击,以及美尚未准备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摊牌。当然,南海局势的平静只是暂时的,中国与南海主要声索国在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上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难以妥善解决;美国霸权心态依旧,遏华之心不死,在南海问题上不会善罢甘休;日、澳、印等域外国家会继续煽风点火,介入南海事务,牵制中国。未来一段时间南海整体形势虽相对稳定.但实地争夺动作从未停歇,法律斗争凸显,域内外联动共同对华局面依旧,不排除会出现以南海问题为核心的“南海、东海和台海三海联动常态化”。进而形成美西方国家集体反应的机制化,其结果必然是南海问题将会呈现摩擦不断、高潮迭起的动荡局面。
简介:随着人类社会的开展,法律也在不断地进步,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了解也显得尤为深入。而法的价值本身又是一个既存在协调又具有矛盾的体系。关于法的正义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的关系的争议问题,也是一直以来被各个学界所讨论的一个话题。仲裁,它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处理有关国际性的商事纠纷的其中一种形式,也是我们长期以来在现实有关贸易买卖中形成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学者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写作,但不足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价值取向问题并没有过多的研究。在此,本人在法理学正义与效率的关系中通过比较分析来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问题进行有关的探讨,并在最后结论中,打破传统的仲裁效率优先的观点,倾向仲裁回归到正义的实现上来。
简介: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