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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应菲律宾阿基诺政府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仲裁庭(下称仲裁庭)将于7月12日公布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日前强调,仲裁庭对本案及有关事项无管辖权,不应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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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7月12日,由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结果公布,南海仲裁案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郑重声明,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中国的领土主权由中国人民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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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对一个企业来说,国际仲裁赢了并不代表企业赢了,对于此类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防患于未然,"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卡塔尔外面的天气很冷,但我们有个领导出庭以后,一个问题下来,衬衫整个都透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助理周清华在"2015年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回忆起"卡塔尔机场国际仲裁案"时如是说到。尽管距离正式开庭已有两年半的时间,但庭审细节周清华依然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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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日兴风南海滨,联菲仲裁假作真。一场闹剧遗笑柄,正义铁鞭击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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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从2012年4月中菲“黄岩岛事件”以来。南海局势动荡不安。其中既有中美在南海南沙、西沙海域的军事摩擦与对峙,又有中菲、中越围绕南沙、西沙岛礁权利和海上资源开采的冲突与对峙.同时还有中国同美、日等西方国家围绕包括南海在内的海洋问题所展开的外交博弈以及菲律宾在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围绕南海问题诉中国案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总之,尽管中国政府试图低调处理南海纠纷并坚决反对将南海问题国际化,但是南海局势的实际演变却正在使得围绕南海的纠纷越来越成为一个重大的国际问题,并且围绕这一问题中国在军事、外交和法律层面都面临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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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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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两岸经贸关系紧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两岸企业、自然人之间的经贸纠纷。由于两岸之间政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两岸之间经贸争议的解决也带有了一定的特殊性。“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为了专业、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之间的经贸争议,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立之后即着手配套仲裁规则的制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主要国内、国际仲裁机构最新的成果,其中“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等条款都代表了国际仲裁领域高水平的仲裁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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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场南海仲裁的闹剧,将无数国人的目光聚到了邻国菲律宾。人声鼎沸之后,恐怕还要细细思考:这个国家何以上演这出闹剧,背后是否有深层次的社会基础?以我在菲律宾做访问学者的经历,可以谈一点切身感受。我感到,现实中的菲律宾社会是乐于充当美国“附属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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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7月12日,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对主权属于中国的南海诸岛以及海岸线等问题作出了所谓'最终裁决'。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裁决是非法无效的,中国不接受、不承认。日本媒体对'南海仲裁案'予以高度关注。本文尝试通过对《朝日新闻》、《读卖新闻》、《每日新闻》、《产经新闻》四家日本媒体的报道内容进行分析评述,解读日本媒体视野下的'南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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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所提的十五项请求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类是有关海洋权利来源与“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第1、2项诉求),第二类涉及海洋地物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第3、4、5、6、7项诉求),第三类涉及中国是否侵犯菲律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权利,第四类涉及中国是否违反有关环境保护、避碰、避免加剧争端等义务。这四类请求环环相扣,不仅试图规避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也同时想要绕过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所作的海域划界等排除强制管辖的声明。

  • 标签: 菲律宾 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诉求 南海 研判
  • 简介:根据学者的研究统计,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医疗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且我国的医疗纠纷正向着数量增长快速化和案件复杂化发展。在此种情况下,医疗纠纷传统解决方式正遭受着重大的挑战。关于法定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我国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46条规定的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渠道。多数学者认为拓宽医疗纠纷解决的渠道是必然,其中以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极具可能性,甚至全国政协委员、医学专家黄峻也多次提出医疗仲裁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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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菲南海争端具有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性质,仲裁案只是菲律宾挑战中国国家安全的手段之一。自美国重返亚太,菲律宾于2013年在美国的支持下,将南海争端提交给国际海事法法院,并提出“强制”仲裁南海之争。直到2016年7月12E1,仲裁庭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的最终裁决,立刻舆论哗然。国内各大网络媒体竞相报道南海仲裁事件,中方立即通过新闻传播的形式对事件进行表态,国内网民也参与进舆论的热潮,以澄清菲律宾仲裁案件的发展和演变等情况。这对于南海动态的实时了解和掌握,具有很大程度的意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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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南海仲裁仲裁庭单独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对《公约》附件七仲裁实践的延续,是它在中国拒绝参与的情况下对待中国反对其管辖权意见的最明智选择。这种程序对仲裁庭本身和菲中两国具有潜在重要影响。仲裁庭对菲律宾的某些诉求享有管辖权的裁决延续了案件实体问题程序。中国的一个适当选择可能是参与这个程序,菲律宾的一个正确选择应该是与中国谈判达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单方面或者与中国共同申请终止仲裁程序。

  • 标签: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 管辖权程序 实体问题程序 政策选择
  • 简介:案情简介2015年11月。申请人李某等20多人诉称,他们先后入职被申请人A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实际上员工工资由投资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工资与经营业绩无关,最高年薪40万元。自2014年起。A公司开始拖欠工资,截至2015年8月31日,合计拖欠李某等人工资2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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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南海问题早在中菲建交之前,就已存在于中菲关系之中,但并未影响中菲1975年建交。2013年初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之前,尽管南海问题也曾多次使中菲关系遭遇麻烦,但中菲关系都能有惊无险地稳健发展。2013年初启动的“南海仲裁案”事实上最大化了南海问题对中菲关系的负面影响。“南海仲裁案”期间,中菲关系因南海问题而陷入建交之后的最低谷。2016年7月仲裁结果公布后,中菲关系就会在“南海仲裁案”的正式结果下运行。菲律宾新总统有意于发展异于前任的对华关系,但“南海仲裁案”已是最大的障碍。淡化“南海仲裁案”可能是2016年7月之后中菲关系的务实选择;淡化并不意味着放弃,仅是为了双边关系考虑,刻意对“南海仲裁案”“视而不见”而已。淡化“南海仲裁案”应该是中菲南海“新共识”的首要内容。菲律宾坚持“南海仲裁案”与中国坚定地批评“南海仲裁案”都无助于双边关系,要求阿基诺之后的菲律宾政府明确放弃或者反对“南海仲裁案”也不现实。为了巩固“淡化”的效果,也为了避免类似“南海仲裁案”的事件再度出现,中菲双边应该努力推动南海实质性合作。淡化“南海仲裁案”不仅有助于菲律宾在中美之间都能发展起稳健的关系,还有助于缓解南海困局,并可能降低中美对抗的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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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南海成为21世纪亚太冲突热点之一,以至于很多分析家在评估该地区"战争离我们还有多远"?7月1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结果出炉,在菲新总统打算以务实态度应对之际,一些域外国家却走上前台,令局势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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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案最终裁决将否定我国在南海九段线的权益主张;间接否定我国在东海的部分海洋权益主张;染指我国大陆海岸领海基线的合法性,将我国海洋邻国的海洋权益和区外大国在南海的利益最大化,激化我国与海洋邻国特别是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是正确的,当然也不会承认本案最终裁决,但应倾力反对本案仲裁。我国不仅须表明不承认最终裁决的立场和理由,也须应对最终裁决可能招来“群狼”攻我的事态。尽管面临本案的窘迫和此后可能的诉案的困扰,但我国不应选择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应为不承认最终裁决拟写论证材料,包括搜集和汇编关键性证据材料,并采取综合应对措施。

  • 标签: 南海争端 中菲仲裁案 裁决剖析 后续应对措施
  • 简介:仲裁的公正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程序;一为结果。仲裁员作为程序的控制者、裁决的作出者,在仲裁公正性中的作用较大。目前对仲裁公正性的研究大多致力于仲裁员的选择、披露、责任、报酬和回避等制度,明确仲裁员的聘任及考核标准,是仲裁员公正裁断的有力保障。

  • 标签: 仲裁员 仲裁 公正性制度保障
  • 简介:仲裁庭越权裁决,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体育仲裁的越权裁决不仅包含超越仲裁协议、超越仲裁请求、超越申辩内容三个方面,还包含超越规则授权的情形。体育仲裁中上诉仲裁和特别仲裁占有较大比例,这两类仲裁与传统的商事仲裁存在重大差别,在这两类仲裁程序中,仲裁庭超越规则授权的情形值得特别关注。裁决书对细微事实认定不明确、裁定赔偿的数额与当事人请求赔偿数额存在略微差异等,不构成越权裁决。中国将来建立体育仲裁机制后,可以效仿国际体育仲裁仲裁的重新审查权力,赋予体育仲裁机构独立于法院的完全审查权力。

  • 标签: 越权裁决 全面审查 体育仲裁 司法审查
  • 简介:“超裁”,一般指仲裁庭超越自身权限作出仲裁裁决,常常在国际商事仲裁纠纷以及相关司法案例中被提及。对此,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以及绝大部分国家法律往往规定,超越自身权限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不予执行或被撤销。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及有关司法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得出“超裁”的三种表现形式:超越仲裁协议、超越仲裁请求、超越可仲裁性。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超裁”,要审查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内容,要审查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要审查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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