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定罪与量刑分离的趋势,但是我国现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关系是一种以典型的相对分离关系为主、非典型的相对分离关系为辅的混合模式,此模式下的刑事辩护面临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相冲突、辩护罪名与判决罪名相冲突的困境。未来的改革应当改革审判模式,使定罪与量刑程序绝对分离,才能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上述困境。
简介:中国古代的刑事证据运用规则是隐而不彰的。历代刑律追究司法官吏不“据供定罪”的法律责任,判例判牍所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也表明“据供辞定罪”是中国古代刑事证据运用的首要规则。供辞的取得规则遵循“必先以情”、反复诘问、“反覆参验”、有限制的笞掠等形式。供辞不仅包括两造的展辞、被告的如实供述,还包括证人的证词、原告的诬告之词。“据供辞定罪”能够成为刑事证据运用首要规则是中国古代“无供不录案”司法要求的必然结果,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古代司法官过于追求“铁证如山”的司法结果,对犯罪之人存有“大恶”的伦理认识,认为过程亲历者与耳闻目睹者相比所述事实更具有真实性。中国古代的司法价值观是实用主义的,其司法证据理念是“心服口服”才算“真服”,中国古代司法程序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兼顾形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