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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活动,适用本条例

  • 标签: 中国 中外合作办学 教育法规 优质教育资源 规范办学 法人资格
  • 简介: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

  • 标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国 教育法 组织管理 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
  • 简介:1980年2月12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决定》修正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学位条例
  • 简介:<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 标签: 实质损害 反补贴措施 国内产业 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税 出口产品
  • 简介:<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监管 进出口货物 海关法 海关工作人员 免税进口货物
  • 简介:<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 标签: 实质损害威胁 反倾销税 国内产业 临时反倾销措施 出口产品 出口价格
  • 简介: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从事对外贸易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企业;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监管 进出口货物 免税进口货物 有关资料 海关法
  • 简介:<正>第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下列各类:

  • 标签: 农药管理 农药生产 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化学工业 农业
  • 简介:<正>第条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

  • 标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核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申请 反应堆 国际原子能机构
  • 简介:<正>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 房屋权属 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
  • 简介: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七)持枪抢劫;(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标签: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剥夺政治权利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