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简介:根据PPP操作指南,只有经过了“物有所值”评价(VFM)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才算走完了项目的识别阶段,可以正式进入立项阶段。“物有所值”评价(VFM)解决的是可行性问题,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考察的则是政府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力支撑项目实施。如果财力不济,会产生政府违约风险,影响项目的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PPP项目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与“物有所值”评价(VFM)类似,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国内也处于试行和推广阶段,概念和观念还相对新颖,方法体系也在摸索完善当中。笔者在现有政策法规及可查询到的相关背景资料基础上,对该项工作的基本内容加以总结,与行业同仁共享。
简介:调解由于不强调程序以及法律适用,就会发现在司法的程序正义和民间调解的实质正义之间很难作伯仲之分,依靠对立面的设置来运行的诉讼程序制度适合解决那种具有临时性、单一性、偶然性法律关系所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