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筑领域违法转包的情形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从而造成违法转包过程中承包人手召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居高不下。此类案件在理论和实践处理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认定违法发包人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组织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简介:摘要:互联网的兴起带来了一大批新兴的职业和岗位,为广大劳动者带来了就业的机会,但鉴于互联网使用的时间较短,在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事项与传统的职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使得劳动关系和相关权益保障没有得到保护,本文选取网络主播作为研究对象,定位研究劳动关系与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总结出相关问题和解决办法,能够为其权益的保障提供思路与建议。
简介:共犯从属性立场的坚实贯彻,有利于一些疑难、争议问题的妥当解决.共犯具有实行从属性,且其犯罪性和可罚性低于正犯,预备犯又极其例外地被处罚且处罚很轻,因此预备共犯不罚.自杀行为缺乏法益保护对象,不违法.根据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原理,参与自杀不成立犯罪.参与自杀的性质不同于以教唆、欺骗方式的杀人间接正犯,也不同于受嘱托杀人.教唆之罪与正犯实行之罪不同,但具有实质重合性的,正犯“实行过限”时,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不一致,教唆犯因责任主义仅成立教唆之罪名;正犯“实行不足”时,一般来说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一致,因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的客观不法,个别情况下由于刑法特别规定(比如结果加重犯)以及罪名之间性质的特殊性,教唆犯可成立教唆之重罪,正犯仅成立实行之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