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相对于其它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一门人们较为陌生的法,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则又是一个人们陌生的问题,因而,极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尽管目前我国尚无行政诉讼法典,但行政诉讼制度已由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了一般或具体的规定。新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不难看出,第一款和第二款包含了原则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的确立,第三款包括了对行政诉讼中行政赔偿原则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
简介:摘要:本文建立在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当前中国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并没有完善的对其进行规定,没有完整的保护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的独立以及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选择,不利于有效的行使行政诉讼中有关地域管辖的相关制度。
简介: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政证据又称行政执法证据或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法院在诉讼中为正确审理行政案件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显然,这是有联系、同时又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证据。两者之间的联系表现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同一性;两者之间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运用证据的主体、阶段。目的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正确理解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关系,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更好地运用证据,尤其是对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