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孙大午案”折射出司法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持宽泛理解的态度,通过本案可看出法体系整体性思考的重要性,以及前置法——刑法阶层性思维的必要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应仅限于“银行信用”范畴,通过引入“既存的实质性联系”标准对“不特定”的内涵进行限定,从而实现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刑法具有二次性违法的特征,司法过程切忌价值先行.
简介:反就业歧视抑或平等雇佣,不仅关涉基本人权的保护,也关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国家积极义务的履行.机会平等是在实质平等不可能情况下必须保有的形式意义上的底限平等.雇佣领域的机会平等是排除不合理区别因素后的“合理区别前提下的平等”,其首要原则是“机会向具备岗位合理底限要求的所有人充分开放”.在此前提下导入企业自由和社会经济进步价值,就形成机会平等前提下的精英主义选择机制.精英主义选择机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建立在“真实职业资格”基础之上,且有赖于条件平等的支撑.条件平等意欲达致的目标是国家通过对竞争条件及其形成因素的积极调整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能在实际的选择中实现真正的自由选择.
简介:现实生活中,房屋的赠与行为时常发生。但是大家可否知道,房屋赠与有别于一般动产赠与,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才能达到有效赠与的目的,否则赠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案例一:公公房产私赠儿媳引发"家庭战争"许老汉今年83岁,老伴在十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他和儿子住在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许老汉的儿子没工作,由老汉每月在退休金中拿出2000元给儿子当生活费。女儿离异后再婚,很少来看望。2000年,儿媳嫁过来后,在生活上把许老汉照顾得无微不至。后来儿子去外地打工,儿媳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责任,陪他聊天、散步,让寡欢已久的许老汉很是欣慰,感觉又找回了昔日家庭的温暖。
简介: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互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互在主观臆想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风险刑法理论与其赫以凭籍的作为理论根据的风险社会理论之间难以无缝对接,使风险刑法理论根基不稳。风险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例证的论证中,过于大而化之而没有细致推敲,结果导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所有这些,都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
简介: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不是风险概念,而是安全问题。政治层面与公共政策上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导致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刑法体系在目的层面向预防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刑法体系。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法益论的流变及困境与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性嬗变上,也体现在教义学中其他理论(包括不法论、罪责论、实质化、因果关系与归责论、故意理论以及被害入学)的调整与重构上。风险刑法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刑法。刑法的预防走向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与形式法治国构成重大的威胁。有必要在正视预防的前提之下,从现有的体系中发展出合适的控制标准,包括强化刑法内部的保障机制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