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和管辖南海诸岛的国家。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20世纪70年代以后产生的“南海问题”,主要指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侵占南沙岛礁导致的与中国的领土主权争端,以及南海周边国家单方面划定管辖海域,从而在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产生海域划界问题。近年来,南海问题中的国际法因素迅速增强,主要表现为片面地援}f《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南海断续线进行指责和质疑。通过总结南海断续线由来和发展的历史经纬,分析断续线的性质和法理依据,论证断续线是一条历史性权利线。中国在断续线内的南海海域享有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包括历史性捕鱼权、传统的航行权在内的历史性权利。
简介:当前,我国有的法院为使其司法裁判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直接以政治化手段解决本应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不依据法理寻找和适用裁判规范、不依据法理阐明裁判理由等不讲法律和法理的问题。法理是确保司法裁判在法治框架内回应民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一方面与依行政意志和常理回应民意具有局限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价值判断和词语技术方法密不可分。法官依据法理通过疏导、说服和鉴别、吸纳民意,以及通过寻找、解释或创制方法形成体现民意的裁判规范等方式,能使刚性的法律得以柔化,使司法真正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然而,法理自身又具有专业性、主观性和争议性等有限性,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修辞方法予以弥补。
简介:【摘要】从孙中界“断指”事件后,行政“钓鱼执法”跃入人们的视野。行政“钓鱼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方式不当,背离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执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取证难。有效取缔行政“钓鱼执法”应从转变执法观念、加快行政程序立法步伐等几方面来有效落实。【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证据行政程序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故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创造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或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①
简介:学界对于"从契约到身份"命题的讨论莫衷一是,如果"身份"指的是强势与弱势的身份之别,则在现代社会中,"从契约到身份"的命题是成立的。现实社会中"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反映到私法领域,则意味着私法的自我矫正进程。在法规范层次上以格式合同为例的分析反映了私法依据身份矛盾因素,运用设权的法律技术使私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相对平等,进而实现实质性的私法自治。在法哲学层次上的分析则表明了,私法的自我矫正是私法在面临形式理性的危机时运用反思理性对社会系统进行重新整合的过程。同时,这两个层次的分析亦表明,囿于私法的主旨,私法中"从契约到身份"的自我矫正对现实社会的身份矛盾无法做出最充分的回应。因此,与私法有着不同主旨和调整模式,并以身份矛盾因素为规范重心、以反思理性为主导的社会法便超越了私法的自我矫正,对社会现实做出更充分的回应。以此观照当代中国的法治进程,则可以铺设出法治发展的双重轨道:通往成熟的契约社会的"从身份到契约"之轨与通往正义社会的"从契约到身份"之轨,而后者又有两条分轨道,一为私法的自我矫正,二为社会法的开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