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是否合理,需要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充分结合现有技术进行判断。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以说明书为依据”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简介:摘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是否合理,需要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充分结合现有技术进行判断。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以说明书为依据”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简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外,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撰写出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还取决于是否能够为客户争取到一个合理的、适当大的保护范围。另外,在面临日后的专利侵权问题时,为了提高专利权利的稳定性以及避免专利的权利要求被不必要地缩小,则需构架好从属权利要求,确保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正确性,以及确保每条从属权利要求都要包括能够实现其有益效果的技术特征。
简介:摘要:水利建筑领域施工方法较多,权利要求冗长,检索时关键词难以准确提取,分类号又不够准确细化,通知书撰写时区别技术特征较多难以说理,如何对此类申请进行检索成为一
简介:摘 要: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审查员在面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时,应当基于从属权利要求限定出的保护范围,重新考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适用性,避免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间的割裂,客观、公正地判断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简介:摘要: 在建筑领域的产品权利要求中,越来越多的采用功能性限定,缺乏对某些部件的功能性限定有可能导致整个技术方案的不清楚,为了避免因撰写的原因而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往往采用功能性限定作为技术特征来限定发明的技术方案。功能性限定的优点在于能够使得权利要求更加简明。因此,进一步理解和判断功能性限定对于审查员是非常重要的。
简介:摘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在一些权利要求书中,甚至没有从属权利要求。这样,审查员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重视程度远不如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重视程度[1]。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创造性使用得做多。在评述创造性时,申请人往往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添加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来克服创造性的缺陷。因此,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针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提供一点启发和帮助。
简介:摘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在一些权利要求书中,甚至没有从属权利要求。这样,审查员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重视程度远不如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重视程度[1]。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创造性使用得做多。在评述创造性时,申请人往往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添加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来克服创造性的缺陷。因此,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针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提供一点启发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