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使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本次民诉法修改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权能、权力实施的方式和范围等问题的规定过于保守和粗陋,使得该权力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受到阻碍。这种弊端导致了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行使的模糊及与外部权力关系的紧张,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鉴于此,本文将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目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历程,立足于新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以观念上更新、立法上丰富权能,体制上实现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力架构模式。
简介:摘要:新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尤其是“法律监督权”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法律监督机关”之定位究竟该何去何从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需要重新审视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厘清检察院未来是否应继续保留现有的地位和职权,以及通过何种途径加强和改善检察机关即将面临的重大功能变革,以保证公检法三机关结构功能的有效发挥,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更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
简介: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学者和政客一向推崇分权制衡学说,西方议会实行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等一整套制度,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被誉为西方议会民主的“完美设计”。同封建君主专制相比,西方议会民主是历史的进步,它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资产阶级民主不是最高形式的民主,它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不过是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手法,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不同派别之间的权力斗争,西方代议制提供的民主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至于伴随着议会制度而来的金权政治、玩弄权术、党争丑闻、政治腐败,等等,就更是西方议会政治所特有的现象。在当代西方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议会能够避免这些政治丑闻。西方议会政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它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