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是出于对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中,遗嘱监护和法定监护1是两种最重要的监护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拥有天然的监护权,且由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存在,加之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不同使得其他顺序监护人与父母在监护的自愿性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监护作为一种职责性权利,需要监护人无偿付出大量精力和财力,因此其他法定顺序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监护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民法典》中未赋予遗嘱指定监护中被指定人加以拒绝的权利,这也易导致被指定人消极履行监护义务,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亲权以外的法定监护及遗嘱指定监护引入有偿监护的概念,分情况地界定有偿范围来加以实施。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