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过滤可赔偿损害的特别法律范畴。纯粹经济损失概念产生的历史缘由为近代法确定的以有形财产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制度。从法技术的维度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产生是德国侵权法以绝对权为基础确定严格限定的可赔偿损害范围模式的直接结果,非限定性的法国模式没有也不需要这一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在法律政策上有以下重要意义:将受害者与他人利益联系切断,而"塑造一个利益独立的个人";为维护行为人的自由而免除加害人过重的负担;改变投射损失的光源点而大幅度地缩小可请求赔偿的间接损失范围,扩大不可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范围。我国损害赔偿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应采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的混合模式。
简介:斯坦福大学A.格瑞夫教授约从20年前开始,沿道格拉斯·诺斯的历史的制度分析路径,进一步追寻西方世界兴起的更久远的源头,直至聚焦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马格里布人与热那亚人的海上贸易市场。此种海洋远程贸易中因委托-代理关系引起合约如何实施的差异,最终导致预后在经济绩效与发展方面的巨大裂变。同样,在Y.巴泽尔关于国家形成的经济模型构建中,也离不开交易活动中的人们在形成协议或合约时的实施问题。可见合约的实施在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理论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格瑞夫与巴泽尔在各自的分析进路中不约而同地涉足以国家为主的第三方实施,借用巴泽尔的话来讲,第三方实施确是“非常具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