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在其中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于各种犯罪如何处罚应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同时,还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分则中罪名的规定也相当详备,增到413个罪名(“高法”解释);在具体犯罪的罪状和处罚上,叙明罪状的大量运用和法定刑不同档次的设计,为司法实践增强了可操作性。这些都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提供了细致的法律标准。但是经过实践,一些缺陷由隐至显,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法典的某些方面亟需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泊来品,是否能够很好的与中国的刑事政策相容,仍是很有难度的工作,目前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适用仍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能够更好的贯彻落实罪刑法定使我国刑事法制再向前迈进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
简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缩小学校、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也就是在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经费投入、硬件设施、师资调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大体处于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与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普及型和基础性相适应。为此,东升镇教育管理中心按照《中共靖远县委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靖远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细则》,全力抓好一个关键、突出两项建设、优化三个重点、打造四个校园,促进了全镇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和谐发展。
简介:《刑法》第101条所表达的规范意旨,与罪刑法定绝对相悖,应当将其否弃。它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89条的规定。在1979年《刑法》中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因为在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中国《刑法》法源模式,是采基本刑法典加系列单行刑法决定;但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中国刑法法源采刑法典加刑法修正案模式,辅之以司法解释之扩充机能,取消了生产单行《刑法》这一模式。《刑法》第96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所表达的意义层次中,有与罪刑法定相对相悖成分,应当谨慎。它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89条规定中的“法令”,并且承继了1979年《刑法》之前,刑法可与政策相结合使用之实践惯例。尽管它拓展了行政刑法的规模与领地,但应当在违反国家规定中,将违反国家政策、违反决定和命令,与对应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置之间划出明显确定的红线,以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施政中滥用刑罚,避免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损耗且使用无效的制度尴尬。在中国尚未建立对行政法源及实施给予以法律为根据的司法审查制度之现状下,行政刑法的范围只应当限定于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这一两种类型。因此,应当对《刑法》第96条中规定的行政措施(行政措施如何被违反是需要规范与现实想象力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予以严格限缩。
简介:摘要近年来由于司法透明度不断提高,大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案例浮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模式高度相似,由于公私财产性质的差异,使得对职务侵占行为的刑事处罚相对较轻,罪刑难以相适应。在对于本罪的理论基础不足的情况下,借助大数据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司法实践数据进行严密的分析,针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刑罚种类、最高刑设置等方面进行分析,期冀以明确职务侵占罪概念、综合适用或许是解决职务侵占罪刑罚不当问题较好路径。
简介: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由基本均衡开始向优质均衡迈进后,发展重点也相应地由数量均衡转向质量均衡。在追求质量均衡的发展过程中,教师均衡始终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一定区域内教师的均衡发展,本质上是区域内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因此本研究从资源配置理论出发,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运用的原则,对教师均衡发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与选择,试图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内容体系,以指引教师均衡发展的努力方向。此体系主要包括教师结构、教师素养及教师培训等三个方面,其中教师结构是教师均衡发展的外显部分,包括年龄、学科、性别、学历、职称等方面,教师素养则主要体现教师均衡发展的内隐要求,包括职业精神、专业知识与核心能力等,外显与内隐之间的部分内容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教师培训与交流即是两者转化的重要环节,它既是促进教师成长,推进区域内教师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