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稳定性慢性心衰患者实施康复运动的安全性及疗效。方法106稳定性慢性心衰患者被随机分成常规对照组(52例,常规治疗)和运动康复组(54例,在常规治疗基础上接受运动训练)。治疗周期1个月,随访10个月。患者心功能以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表示,以超声心动图测定左室射血分数(LVEF)和左室舒张末期内径(LVEFd),同时测定6min步行距离(6MWD),血浆脑钠肽(BNP)水平,最大摄氧量(VO2max),记录10个月内的再入院率和死亡率。结果两组治疗1个月后LVEF、LVEDd、均显示改善(P均<0.05),且与对照组治疗相比,运动康复组LVEF(63.4±2.7%比((52.5±3.2)%、LVEDd(39.2±4.3)mm比(50.6±3.3)mm改善更显著(P<0.05);6MWD(177.6±5.7)m比(132.5±5.2)m明显增加(P<0.01),血浆BNP水平(30.4±4.9)pg/ml比(41.4±4.8)pg/ml明显降低(P<0.05);最大摄氧量(VO2max)(27.3±1.1ml/kg.min比20.3±2.1ml/kg.min)改善更显著(P<0.05)。随访10个月,两组患者的心脏事件心力衰竭再发率运动康复组40.55%,对照组58.05%,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心肌梗死运动康复组37.51%,对照组50.45%,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猝死运动康复组20.12%,对照组35.85%,差异有显著性意义.结论稳定性慢性心衰患者实施运动康复治疗安全有效。可以明显改善心衰患者的预后。
简介:法律语言是全民语言功能分化的产物。全民族共同语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里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久而久之便形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变体、功能变体。法律语言乃是全民共同语在法律事务领域中传递法律活动信息、执行立法和司法功能而逐渐形成的社会功能变体。法律语言一经形成,便不能随意变更。在同一时代、同一语言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为处理法律事务而使用语言时,都必须自觉地接受其制约,遵循其规范。例如在法庭上,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审判长这么说:“传证人×××到庭!”这一句话能不能改说成“叫证明人×××出场”呢?显然不能。原因仅仅在于,前者是现代中国业已约定俗成了的法律用语,而后者却不具有法律特点、法律色彩,不是法律用语,因而不适用于法律活动领域。可见,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的法律语言是相对稳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