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法律层面规制跨境电子废物对中国的不利影响是重要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宽松,执行力度不大,处置电子废物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环境保护意识差,是电子废弃物流入中国的重要原因。中国应当积极地完善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维度对电子废弃物转移至境内进行规制。在《公约》体系下促进对电子废弃物的危险废物的性质的明确,明确“处置”的概念,并将生产者责任引入《公约》体系下,促进《公约》对私主体的约束,促进《公约》下技术与合作信托基金的赔偿补充性作用以及《公约》被更广泛地接受;同时国内法上明晰电子废弃物的概念语范围,明确规定行为与责任相适应的违法责任,针对香港转口电子废弃物的法律漏洞尽快达成内地与香港之间更进一步的合作安排,敦促违法主体为非国内主题时涉案国加强危险废弃物出口的法律规制。
简介:当代中国,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转移相关职能和事务有利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也有助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从法理上讲,党的群团组织应该成为承接政府职能的承接主体。但是,群团组织不是什么都可以承接,也不是所有的群团组织都能够承接,更不是承接得越多越好,而是要承接那些与自己组织属性相符或相联系的、适合群团来承担的、有能力做而且能做好的公共服务。这些职能或事务不是从政府职能中整体切块,而应该是根据群团的内部结构和具体能力,实施结构性承接。推动政府转移职能和群团组织承接职能,应该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分类原则、适合原则、承接方式多样化原则;政府要主动作为,做好相关制度化安排;群团要切实提高能力,完成公共服务的无缝、有效对接。
简介:在我国的证明责任理论中,证明责任能不能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转移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可以转移的;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是确定的,不可能发生转移.从证明责任的设置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作出裁判.而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困难状态下如何作出裁判呢?必须借助证明责任规则.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因此,证明责任分配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或不利后果的分担,由此可见,证明责任在具体的诉讼中由谁承担是由法律预先设置的,与诉讼的进行没有关系.因此,证明责任是不能够转移的.能够转移的只是提供证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