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研究青少年屈光不正患者在调节状态下不同时段泪膜变化情况。方法本组屈光不正患者共计155例近视110例,远视23例,正视22例;男性73例,女性82例,年龄14~18岁。裸视下给予近视标为4号宋体简体中文字阅读,距离33cm,分别在0、15、30和45min检测各组Schirmer试验、BUT、下睑泪河深度、角膜荧光染色4项指标,评估泪膜变化情况。结果各指标在0min时的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在15min时组间比较,除角膜荧光染色外,其他指标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05),在30min及45min时,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时间各组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05)。结论青少年屈光不正患者的泪膜随着调节时间的延长和调节幅度的变大,稳定性呈现下降趋势。
简介:摘要:商事主体变更企业名称之后,对其原企业名称是否享有权益成为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商事主体变更企业名称后,在行政层面上不再享有原企业名称的专用权,这意味其他商事主体可以注册登记并使用相同名称。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如果行为人有意冒用他人原企业名称,混淆相关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那么即使冒用的是他人原企业名称,仍应受到法律规制。因为冒用行为旨在误导公众,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吸引力,提高利润。这种行为损害了竞争的公平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虽然商事主体在行政层面上失去了原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考量下,如果冒用行为损害了竞争的公平性和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因此,对于此种冒用行为,应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以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以维护。
简介: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禁止市场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我国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