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国家的治理,主要仰赖政策与法律。能够促进稳定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主要由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政策构成。在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总是同时由政策与法律各展所长、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相较政策的不确定性,法律对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独具的优势。在各种经济社会政策之间进行选择适用和组合比例上的抉择、协调甚至合作,亟须得到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各种经济社会政策的彼此配合和相互制约。其中,能够直接促进稳定发展、以法定的鼓励性与促进性政策为中心的,具有促进型结构的规范类型可以概括为"促进型法"。
简介:旷日持久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已充分证明,一个国家开放金融市场必须与其对于金融、货币稳定的控制能力相适应,否则将可能使本国的经济安全失去保证。其中货币的稳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环节,一个国家的货币是否稳定是直接考验该国货币政策是否成功有效的试金石,而货币政策运用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国家经济的安危,也直接涉及人民的切身利益。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以金融调控为中心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提升货币政策的地位,把货币政策作为首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确立货币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法律体系
简介:<正>一、国家利益的反垄断法保护问题的提出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如何因应入世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巨大挑战,已引起我国学者的热烈讨论。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在入世的背景下,国家利益亟待反垄断法保护。如王家福认为,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外资会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跨国公司拥有先进的经验、雄厚的资金和经济实力,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也亟待制定反垄断法。王晓晔认为,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多的跨国公司将会通过并购或者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如果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并且有着资金优势的大跨国公司就非常容易在我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它们的市场势力,并提出中国反垄断立法不能再
简介:宜宾中级法院的赵良剑同志在《四川审判》2001年第6期上发表《高级法院不宜制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数量标准》(以下简称赵文)一文,对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地高级法院在其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质疑,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司法不统一”,“缺乏公开性”,“在司法文书中从不被援引”,“弊多利少,实不足取”。笔者拜读后,深感赵文重拾旧题仍不乏新意、新据,难能可贵,但对文中所持论点及部分论据却颇有异议。笔者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地高级法院在其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利多弊少,应予坚持,并逐步完善。因为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