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诉讼要件是法院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判决所需的要件。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实质性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以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为目标、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而司法案例倾向于以协议目的作为行政协议的实质性法律构成要件,并且视行政优益权为行政协议的法律构成要件之一。行政协议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则上属于实体法问题,但存在法院通过价值衡量的方式溯及既往的案例。行政协议争议包括履约争议,行政机关处分行政协议合法性的争议,以及行政机关缔约行为和协议内容合法性的争议。前者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的判断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理,并采诉讼时效制度;后两者采行政诉讼法理,并实行起诉期限制度。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争议诉讼中不享有反诉权。
简介:行政相对人最初是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主体而提出的。原先由于对行政法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而产生许多不同的学说,也由此产生相应的不同的行政相对人的理论。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主法制的发展,现代行政的发展,特别是'积极行政'的发展,相对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这些原先的理论都是始料未及的。故原先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理论由于社会历史实践的局限性,不能全面揭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原先的行政相对人的理论只适合当时实践的需要,已经不再适合现代行政的要求。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求理论也要发展,现代行政的发展,对我们行政法
简介:作为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实现行政职能的基础性手段,行政调查普遍存在于行政过程中。如果将其界定为纯粹的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搜集证据、确认事实的手段,则行政调查至多是一种事实行为,甚至附庸于相关行政行为中,没有单独规制的必要。如果将其界定为一种行政行为的形态,则行政法制度应当对行政调查给予全面规范。其实,行政调查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要考察行政调查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可能侵犯能否通过既有制度予以监督制约;如果不能,则将行政调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通过法律规制达到既能够保障行政职能的实现,又能够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或言厘定出行政调查权力的边界,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简介: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