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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实验的目的是研究青年人在正常行走过程中足底峰值压强和接触面积数据的个体稳定性,及左右足和性别的差异性,为足迹的量化分析和检验提供基础和科学验证。方法是选取无特殊行走习惯的正常青年人16名,利用Footscan足底压力步态分析系统采集每个受试者多次赤足行走的足底数据,运用SPSS19.0对足底10个区域的峰值压强和接触面积进行稳定性分析。分析发现,足底不同区域的峰值压强和接触面积的稳定性有所不同,青年女性第一跖区峰值压强的稳定性要高于青年男性,左右足第三、四跖区接触面积的稳定性低于青年男性,第二跖区接触面积的稳定性较差。其他足底区域稳定性与男性相比并无明显差异。

  • 标签: 足迹 压力分布 稳定性
  • 简介:【裁判要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来处理,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故意的内容及其他情节,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允许各个犯罪人有不同分工.起不同的作用;在主观方面允许存在概括的、大致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实行“一人使犯罪既遂,则共犯整体既遂”的原则.各个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共同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 伤亡 犯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
  • 简介:近年来,时有被害人或者见义勇为者(以下简称驾车抓捕者)在驾车(汽车或者摩托车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事件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及处理争议较大,特别是对见义勇为致人死亡的案件.常常迫于舆论压力和维稳需要做出无罪判决。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当综合个案案情及证据具体分析。兼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宜为刻意追求舆论效果而作一刀切处理。本文拟从下述四个案例探讨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

  • 标签: 死亡案件 抓捕 驾车 犯罪嫌疑人 见义勇为者 舆论压力
  • 简介:编辑同志:某酒店(工商执照性质为国有,实质是个人承包)聘用的营业部经理杨某利用自己负责回收酒店挂账单款项经手酒店资金的职务之便,将回收到的酒店挂账单资金19252元不按财务规定及时上交酒店,而是私自用于非法活动。酒店发现后,催其尽快上交资金,他先谎称未收到钱拒不上交,后擅自离开酒店借故逃避。请问,杨某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江西杨志刚杨志刚同志: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主体上讲,杨某是酒店聘用的人员,该酒店的实际性质决定对杨某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主观方面讲,杨某谎称未收到钱拒不交回款项,且事发后擅自离开酒店借以逃避,从中可以看出,杨某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如果杨某只是故意挪用,但不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准备以后归还,则构成挪用资金罪聘用人员挪用资金应如何定性

  • 标签: 人员挪用资金 应定性 挪用资金应
  • 简介:本文谈及的交通事故疑似命案是指那些从表象上看具备交通事故案件的部分特征,但在案件性质的确定上又存在分歧的案件。结合两个典型案例,浅析交通事故疑似命案如何定性,供大家借鉴和探讨。

  • 标签: 交通事故 命案 定性 法医学检验
  • 简介:2006年10月21日下午,无业人员张某预谋到广州市天河区太平洋电脑城偷东西卖钱,在电脑城旁边的公交车站,见到被害人潘某在等车,旁边放着一台电脑主机和一台显示器,就准备找机会下手。这时一男子趁被害人潘某不注意,偷走了潘某放在地上的电脑显示器,张某即提醒潘某,潘某以为其是好心人,于是要其帮忙看管放在地下的电脑主机,自己去追赶偷东西的人。

  • 标签: 预谋 电脑显示器 物品 盗窃 广州市天河区 电脑城
  • 简介:对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该如何定性,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特别累犯说”与“特别再犯说”的争论。其实,学者们对该条所作的“特别累犯说”与“特别再犯说”的定性都不科学。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将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定性为注意性规范。这既是厘清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之规定与刑法总则关于累犯之规定之间关系的前提,也是正确解读该条规定之内容并进行司法适用的逻辑起点。

  • 标签: 毒品犯罪 特别累犯 特别再犯 注意性规范
  • 简介:定性原则是在引渡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为各国所公认的引渡原则之一,从内容上看,它要求请求国既不得将被引渡人再引渡到第三国,也不得将引渡请求之外的犯罪作为所引渡之罪的加重情节。从理论基础上看,它顺应了尊重主权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为了使这一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即作到宽严相济,人们又设计了一系列例外条款。

  • 标签: 引渡 特定性原则 例外事由
  • 简介:  二、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项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既有公私财物所有权

  • 标签: 任意毁坏 吸毒幻 幻任意
  • 简介: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引出了法的实践与理论的一个永恒难题——由此,对它的回答,将开启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即法的概念与本质的问题。因此,第一步,将简要地对法的概念与本质进行考察。第二步,将尝试着说明,被如此理解的法的概念与本质,对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来说,意味着什么。在这里,有三个议题将被纳入考量:首先,作为对极端不法(不正义)难题之回答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其次,特殊情形命题,这一命题主张,法律论证是普遍实践论证的一种特殊情形;第三,法的司法续造难题。

  • 标签: 法的安定性原则 法的正确性原则 法哲学 法律论证 商谈理论
  • 简介: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因他人之错误使自己多得的财物、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将因他人之错误的得利、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标签: 利用错误 得利行为 行为定性
  • 简介:文化人才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繁荣的有力人才支撑,我国对文化人才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文化人才的内在素质表现为认识文化现象、把握文化发展规律和进行文化创造的知识和能力,文化人才具有的良好素质有助于其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创造性劳动成果,促进人类文化的发展。因此,是否具备能够进行创造性文化劳动的能力是文化人才与其他人才或非人才的本质区别,创造性、层次性、条件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有效地体现了文化人才的本质规定性

  • 标签: 文化人才 本质规定性 逻辑把握 认识历程
  • 简介:[案情]2009年3月8日凌晨卓某和吕某在成都市高新区元通一巷小区盗得川AKG270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后,一起将轿车开到泸州市,在泸州市大酒店门口将轿车交给葛某销赃,然后返回成都。葛某见轿车成色较新.临时起意,打电话给吕某谎称汽车被盗后,将车身原来的白色改为银灰色,并做了两幅假车牌掩人耳目。将该车占为己有使用一年之后,2010年3月,葛某出卖该车时,被他人以试车为名将车骗走。经鉴定东风雪铁龙轿车价值72393元。

  • 标签: 东风雪铁龙轿车 销赃 他人 2009年 2010年 汽车被盗
  • 简介: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中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张某乘潘某追赶小偷之际搬走电脑主机的行为

  • 标签: 受托看管 搬走受托 物品定性
  • 简介: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应被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予以对待。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堪称罪刑法定原则的"魂魄"。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表征,而形式安定性与实质安定性则构成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除了面临着刑法适应性与司法能动性的挑战,更面临着"安全刑法"乃至"仇敌刑法"的挑战。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可以从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中寻求保障。通过人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最终意义在于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

  • 标签: 罪刑法定原则 安定性 人权保障 秩序维持 法治
  • 简介:事后受贿中的事前职务行为并非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为理论上认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针对的并不是收受财物的行为,尽管事后受贿行为在主观方面不具有典型受贿罪的故意

  • 标签: 事后受贿 受贿定性 定性行为
  • 简介:《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发表季金华的文章认为,法律现象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概念,它涉及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的历史运动诸方面的表现。在谢晖先生看来,“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综合,其特点是具有直观性、表象性”。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现象区别其他社会现象以及决定法律现象构成要素之间内在关系的规定性。法律的本质存在于现象之中,法律现象是体现法律本质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特征的认识,来探究法律的本质。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也能反映法律本质,法律现象总是与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法律必然有其经济本质、政治本质和文化本质。

  • 标签: 法律现象 《南京社会科学》 法律规范体系 社会现象 法律本质 经济本质
  • 简介:<正>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会计王某于1986年7月5日擅自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一份,将本行650万元库款假冒“大连市工商银行”拆借给邻区建设银行,商定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九,拆借期为二个月。到期,该建设银行即开出电汇凭证,委托王所在人民银行归还上述拆借款的本金650万元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非法占有 电汇 数罪并罚 犯罪数额
  • 简介: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

  • 标签: 非法诱惑侦查 渎职罪 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