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实验的目的是研究青年人在正常行走过程中足底峰值压强和接触面积数据的个体稳定性,及左右足和性别的差异性,为足迹的量化分析和检验提供基础和科学验证。方法是选取无特殊行走习惯的正常青年人16名,利用Footscan足底压力步态分析系统采集每个受试者多次赤足行走的足底数据,运用SPSS19.0对足底10个区域的峰值压强和接触面积进行稳定性分析。分析发现,足底不同区域的峰值压强和接触面积的稳定性有所不同,青年女性第一跖区峰值压强的稳定性要高于青年男性,左右足第三、四跖区接触面积的稳定性低于青年男性,第二跖区接触面积的稳定性较差。其他足底区域稳定性与男性相比并无明显差异。
简介:编辑同志:某酒店(工商执照性质为国有,实质是个人承包)聘用的营业部经理杨某利用自己负责回收酒店挂账单款项经手酒店资金的职务之便,将回收到的酒店挂账单资金19252元不按财务规定及时上交酒店,而是私自用于非法活动。酒店发现后,催其尽快上交资金,他先谎称未收到钱拒不上交,后擅自离开酒店借故逃避。请问,杨某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江西杨志刚杨志刚同志: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主体上讲,杨某是酒店聘用的人员,该酒店的实际性质决定对杨某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主观方面讲,杨某谎称未收到钱拒不交回款项,且事发后擅自离开酒店借以逃避,从中可以看出,杨某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如果杨某只是故意挪用,但不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准备以后归还,则构成挪用资金罪聘用人员挪用资金应如何定性
简介:《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发表季金华的文章认为,法律现象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概念,它涉及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的历史运动诸方面的表现。在谢晖先生看来,“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综合,其特点是具有直观性、表象性”。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现象区别其他社会现象以及决定法律现象构成要素之间内在关系的规定性。法律的本质存在于现象之中,法律现象是体现法律本质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特征的认识,来探究法律的本质。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也能反映法律本质,法律现象总是与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法律必然有其经济本质、政治本质和文化本质。
简介: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