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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司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是各国公司法产生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共同规律。但是我国清末颁布的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其诞生与西方各国公司法的产生却没有共同规律可言。为什么呢?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动因。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就清末和西方国家公司法的产生的社会条件进行比较分析。

  • 标签: 公司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 清末 主导地位 半殖民地半封建 共同规律
  • 简介: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消灭公司人格的一种方式,不仅关涉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适用不当,不合理地施惠于一方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就会消灭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良好机制。因此.各国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无不持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态度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各国公司法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规定了近于苛刻的适用标准。

  • 标签: 法院判决 公司法 公司债权人利益 发问 公司人格 股东权益
  • 简介:本案初审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再审虽引用劳动保险法条文却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反映出工伤待遇纠纷长期以来被当成侵权处理,这种滞后的司法理念值得我们反思。笔者拟从定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方面剖析本案、提出质疑,认为解决工伤待遇争议应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 标签: 郭世胜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法》 劳动者权益 工伤待遇
  • 简介: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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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裁判摘要】一、案件争议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二、一方当事人大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让争议标的物,但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况,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惯例。上述大股东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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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裁判摘要】一、当事人就货物保险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货运险赔偿确认书》是对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即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条件拘束时,保险合同即为成立。签发保险单属于保险方的行为,目的是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加以确立,便于当事人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能产生证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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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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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1年6月8日,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证券公司KendaⅡLawGroup宣布,该公司已于今年6月6日代表稚虎股东向美国加州北部地方法院对雅虎提起集体诉讼。该诉讼称,雅虎的业务前景声明涉嫌虚假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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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安然案的尘埃落定,美国政府开始重新放缓对公司的监察力度,以缓解许多公司承受的压力。2006年12月,美国司法部出台一项新政策,针对联邦检察机关对公司腐败案的调查作出了一些限制。2006年12月13日,在美国司法部副部长保罗·麦克纳尔蒂签署的一项备忘录中提到了这些政策上的变化。按照重新修订后的政策,联邦检察官将不再享有特权,在常规的调查中强令搜查涉案公司受法律保护的通信机密。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事先向司法部提交申请,获得严格审批后方可对搜查公司,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此次新出台的政策中,另一项实质性的调整是不再允许检察官按照个人推断强行对企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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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5年3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微弱多数通过决议,裁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犯人实施死刑违宪,因此决定取消对这类犯罪人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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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另类交易系统是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互联网为基础,依据一定的交易规则,无中介、自动汇聚和撮合众多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委托或指令的电子交易系统,是证券交易电子化、网络化的产物。美国和欧盟已制定一系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新兴市场进行合理规范与科学引导,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鉴于欧的成功经验,当前,我国应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准许场外交易,提倡交易所公司制改造,鼓励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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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应对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对版权的挑战中,中、、欧三法域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保护目的以及本国(地区)的国情选择了不同的路径。美国是用改造传统的版权理论,以"复制权+发行权"来解决网络版权问题;奉行版权权利高保护主义的欧洲采用的是以"复制权+对外传播权"的路径;中国采用的是第三条路径,即为权利人创设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就三种路径作一简要叙述和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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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劫持航空器行为(hijacking)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国际与国内法均有规定。然而,由于国际与国内法着眼点不同,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影响国际刑事合作的开展,妨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因此,对国际与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防范劫持航空器犯罪。一、国际与国内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犯罪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会引起管辖权归属、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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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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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6年5月5日,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与(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亿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与(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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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全或部分地保证其所管理的子公司的清偿能力,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向其不能清偿债务的子公司重新注入资金,或向政府机构赔偿因子公司经营失败而给公众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或赔偿公共保险基金.该制度产生的原因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特有的道德风险.历史研究和实证研究表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对改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重要作用.加重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其法理基础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加重责任制度抑制了金融控股公司中特有的道德风险问题.加重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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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准则(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对比.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同时.发现潜在的尖锐问题是.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法》第167条(1)、(3)项对于部门立法的授权之下.涉入上市公司内部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无直接关联的公司组织行为的权利有限.尤其规定独立董事独有的董事会延期举行请求权、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公司有特别披露义务的权源何在。需要积极论证。而在上述授权范围的影响下.证监会可以有哪些强有力的手段以强制上市公司遵守《准则》规定。同样值得研究。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有水平.达到《准则》所预期的目标将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此外《准则》中的相当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范还需要论证和推敲。在《准则》公布时应暂不表明其强行性性质.而仅作为统一认识的原则。《准则》倡导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机制.并不存在简单的孰优孰劣问题。平常认为董事会的业务监督主要是妥当性的监察.而监事会的业务监督则限定在合法性监察的范围内。但事实上对妥当性或合法性的判断并没有清晰的界限。此外,即或是在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之下,公司监事也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此种权力配合业务执行权的威慑.又使监事会的工作实际上并不限于事后的或消极的监察。看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取舍或共生.需要考察各自立法成本的大小。仔细衡量后才能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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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标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佛山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