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刃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简介: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不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条裁判的结果不统一,影响法的权威性。在比较法上,对于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界定,虽然存在着德国与瑞士的保有人模式、日本的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人模式、法国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模式和英美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但当代各国(地区)司法实践普遍以管理控制标准取代了传统的物权关系标准,并在实践中围绕管理控制发展出类型多样的具体认定方法。以此为镜鉴,在解释论上,第78条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应以实际管理控制为一般界定标准,具体则应交由司法实践在相关案件中结合权属、意志、利益、时间、空间等辅助因素综合裁量。
简介:近年来.每年的审计工作报告都揭示了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每年审计查出问题中“屡审屡犯”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说明.如果对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工作没有进行后续的检查与监督,那么审计成效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必须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力度,以维护国家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财经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研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简介:我国恢复律师制度30多年,律师的作用仍受到很大限制。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更是加剧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失衡,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年来发生的"李庄案"、"北海四律师事件"都暴露了律师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以致一般律师越来越回避诉讼特别是刑事辩护业务,变相罢辩。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促进司法公正,一批律师利用博客这一平台公布案件材料、报道审判过程、交流看法意见,使有共同需求的律师通过网络互相联络,组团辩护以"抱团取暖"。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或热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博客成了向公众传递案件信息的主要工具,起了传统媒体无法起到的作用。众多网民也通过对律师博客的留言、转帖等方式关注案件审理,声援维权律师,呼吁审判公正,构成当下中国的特有景象。
简介:鸦片战争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治外法权被攫取,直接打破了清帝国的司法独立。内忧外患催动了帝国的崩溃。清廷被迫在庚子事变之后进行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沈家本在内的中国法学家成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拓者,在其努力下,西方法律文化被引入、继受和变通。但是政治危机与民族危机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律文化的近代化进程。历经探索、改良、变革等不同阶段,传统司法在曲折的历史中艰难地向近代化司法逐渐演变。笔者选取刑事司法作为观察视角,注目于清末变法时期及民国时期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通过比较两个时期,来分析刑事司法层面的微妙变化,并尝试从这种变化透视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