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法治理想主义路线中,中国民间组织的法治意义被描绘成如下一幅法治秩序的生长图景:在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互动中,多元化的民间组织通过协商、谈判参与立法实践,形成被共同认可的、且对国家法律有支撑和补充作用的“民间法”。法律运行方式亦从全能独断式向参与、协商式转变。然而,如此一幅民间法律治理的理想图景却遭遇到现阶段中国民间组织生长艰难的挑战。与法治理想主义以理想性立场为核心的分析进路不同,法治现实主义更关注法治现实进程及其制约因素,在民间组织等相关问题上,更强调分步推进战略,谨慎寻求得近期行动的可行性及其与远期行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由此,在几个重要方面形成了与法治理想主义不同的理论特点。
简介:<正>从试点到推进时代临近20世纪末,中国人民经过百年的思索、奋斗,终于迈出法治的重大一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执政党的治国基本方略与目标,并载入《宪法》,具有至高的权威。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实行这一治国方略,逐步实现这一宏大目标?开展依法治县工作,无疑是这一宏大社会工程中极其重要的环节。事实上,包括依法治县在内的各种依法治理活动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出台,提供了一定的实践依据。江苏省一些地区十年之前即依据“普治并举”的方针,结合“二五”普法启动了依法治县工作。1989年底,在海安、常熟等县(区)展
简介:社会契约是一种政治哲学上的理论假设,它声称国家的形成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们为了自由、安全和幸福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社会成员在行动上彼此互相采取负责的态度,承认国家的权威,国家反过来保障和坚持某些道德原则”。这意味着形成共识的人们达成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愿望,在此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契约,作出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承诺。必须注意的是,社会契约论虽然可广延于古希腊哲学,然而其成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则始于启蒙时期,尤其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学说。对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而言,国家原本是个既在的东西,然而他们却不满足于将国家看作是一个“给定物”并据此进行分析,相反,他们深入到国家内部,分解国家的组成要素,并以之说明国家形成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