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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方面,我国目前并存着民事责任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两个体系。从构成要件层面来看,该双重体系主要问题是过错、因果关系等核心概念在两个体系下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救济漏洞存在。从实践运行角度来看,民事责任体系对于行政管理机制表现出了极大尊重和倚仗,而无过错补偿计划未充分考虑到与民事责任体系衔接,导致其救济功能发挥不充分,同时两个体系均面临着疫苗接种损害中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困境。实证研究表明,无过错补偿计划对于民事责任替代作用有限。为实现疫苗损害救济双重体系良性互动,充分救济因公共卫生事业接种疫苗受害者,应依“追偿机制”构建无过错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体系衔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技术,并重构补偿经费来源。就民事责任体系而言,应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具体个案中疫苗产品缺陷和接种过失作出具体认定,在充分尊重管制规范同时,不断调整和形塑良好行为标准和社会秩序。

  • 标签: 疫苗 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 医疗损害责任 补偿
  • 简介: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日本经验”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笔者更为关注问题是,作为社会条件相似的东方国家,日本和中国对西方法治经验理解、领会有何差异?尤其是20世纪初兴起西方社会法学,对日本和中国而言都是新生事物;但在法律现代化方面积累不同中日两国,对其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由于笔者不谙日文,尽管经由专业人士帮助,仍无法克服学力限制。故仅能以20世纪20年代被译为中文两本日本社会法学著作为样本,作挂一漏万初步比较和感悟,以就教于方家。

  • 标签: 日本经验 社会法学 阐释 传播 民国 著述
  • 简介:环境污染侵权具有高度危险性、不平等性等特点,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其规定了特殊证明责任,但其证明标准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高度盖然性标准。环境污染侵权中“污染物”不应限于纳入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物质,在国家或地方标准对某类物质排放控制要求未予规定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且行为人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环境污染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环境标准
  • 简介:当事人结构对诉讼激励法律构造有着决定性影响。诉讼当事人结构有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分。在民事诉讼中,表层结构以当事人之间对抗为其基本特征,决定着诉讼收益有无;深层结构则表现为当事人在功能上"三位一体",决定着诉讼收益归属。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民事诉讼激励机制内嵌于诉讼制度本身,激励着当事人全部诉讼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结构差异,不仅表现在表层结构上从对抗走向协作,而且表现在深层结构上"三位一体"破裂,从而形成社会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以及原告律师三者之间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公益诉讼激励困境由此产生。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存在决定了原告律师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对象,而"败诉方负担规则"因同时具备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而成为激励律师最佳举措。

  • 标签: 当事人结构 委托代理理论 代理成本 败诉方负担
  • 简介:基本范畴与方法,是一个学科形成与完善标志。2004年至2014年,中国宪法学者围绕这两大主题展开了持续十年自觉积累,以持续十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平台呈现出来。通过对十届会议与会学术材料进行计量统计与实证分析,可以获得十年宪法学发展缩影:在这里,我们收获了围绕文本规范共识和中国意识、比较宪法学丰富视野、中国宪法学实践性品格、青蓝相接学术共同体。与此同时,迫切需要我们提升空间有:中国宪法学范畴体系化、宪法解释学有效开放性、宪法学实践性全面化与实效化、各届会议之间有待持续聚焦与传承积累,于此也可管窥中国宪法学今后相关发展方向。

  • 标签: 基本范畴 方法 宪法学 宪法解释学 比较宪法学
  • 简介:目前我国主要有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台商投诉协调处﹙中心﹚三类平台处理外资对行政机关投诉。这些平台下投诉机制通过协调处理外资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外资软环境,但也存在诸如投诉机构分散及定位不清晰,处理争议范围过于宽泛、处理投诉方式不尽合理、解决争议原则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以我国制定“三法合一”《外国投资法》为契机,建立新型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未来我国外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构建应以《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为蓝本,并明确、细化其法律地位、受案范围、处理方式与程序、处理结果效力、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机制衔接协调等方面的内容。

  • 标签: 外资行政争议 外资投诉协调处理机构 受理范围 处理方式 衔接协调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修改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加大了对男性性权利保护力度,其进步性自不待言。然立法不彻底,亦产生诸多弊端。就强制猥亵罪而言,“强制”表现为手段强迫性和违背他人意志性,二者缺一不可;“猥亵”则包括一切侵犯他人性自决权行为,而无论其目的为何。此外,“猥亵”和“侮辱”具有同一性,不论理论还是实务,均难以区分二者,对此应在修法时删除“侮辱”,改“强制猥亵、侮辱罪”为“强制猥亵罪”。

  • 标签: 猥亵 侮辱 强制 倾向犯
  • 简介:在涉外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单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单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 标签: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