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lopl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匕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条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
简介: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