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代社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一般都使用格式借款(包括担保)合同,即合同的条款都是由金融机构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借款人(包括担保人)只能表示全部接受或者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使用,无疑极大地方便了借、贷、担保各方的融资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风险。为了充分体现和实践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确保信贷安全,金融业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弊端与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根据笔者的研究和理解,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防范以下五大风险:
简介:习惯作为法源,是法治先进国家之通行做法。交易习惯常借助格式条款的"外衣"呈现于世,由此产生二者真假难辨的迷象。格式条款借助行规、示范合同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潜入交易习惯,进而僭越习惯法源之地位,将逃离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的双重规制,剥夺相对人的信息获取权,架空格式条款特别规则。
简介:以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为代表的西方法学界哀叹“契约死亡”!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亲身经历的3个典型案例反映出“个案困境”,以30起1363件商品房买卖系列纠纷案件分析出“整体困局”,由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准入规则和无效规则剥离出“立法困惑”,一个个立法、司法现实。使读者深感我国现行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问题困扰”,契约死亡并非恫吓!如何让沧桑百年①、造尽辉煌,而今却濒临死亡的契约理论再生?包括日本学者内田贵的《契约的再生》在内,迄今尚无满意答案。笔者认为,探明法理根据是规制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契约再生的基础。于是提出格式条款非平等性、非协商性、非特定性的“三非”特征.“格式条款规制说”的性质,契约自由与交易秩序和谐、公平交易与效率经济统一、基本生存与持续发展兼顾的价值取向。契约再生必须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给力,体现在格式条款的三条规制路径:立法界定立法定义、确立规制原则、明确条款准入规则、理顺无效原则体系;行政健全审查备案制度和违法禁用制度;司法建立绝对相对无效、免责加责和主要权利判断、提示义务范围和条款解释等规则。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