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就关于理式卫生监督执法与直面式卫生监督执法的关系进了探讨,说理式卫生监督执法与直面式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在联系也好,还是说理式卫生监督执法与直面击式卫生监督执法主要特点也好,以及说理式卫生监督执法与直面式卫生监督执法相互关系也好,目的是要在卫生监督执法中要“以礼服人”,依法、依规、依程序、标准执法办事;让违规、违法行为者心服口服,在执法中灵活运用说理式卫生监督执法与直面式卫生监督执法的方法,把工作做细、做实,让工作实现群众、领导和自己“三满意”。这种关系就亲密了,社会就更加和谐了,卫生监督执法与服务对象执法工作中的矛盾也会相对减少。
简介:德国民事一审判决书在形式上由判决的冒头部分、判决主文、本案事实、裁判理由和法官的签名组成,控诉审和上告审判决书通常也遵循这种结构。法律并未一般性地规定裁定的形式和内容,此时可以参考一审判决的规则,但是裁定中只有统一的理由部分。基于德国《基本法》中的不同规范,裁判应当说理。具体而言,本案事实的记载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提供完全证明力,其详细程度因法院而异。裁判理由应当概括裁判中对事实和法律观点的考量,遵循相对固定的格式以及所谓判决体例。就法官造法而言,应当警惕裁判要旨作用的局限性,先例原则上也不具有拘束力。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协调机制很少被适用。在说理中,法院必须遵循法律解释方法和逻辑涵摄规则,这种三段论模式主要是形式上的要求,法官在实质上应当详细分析所有与公正裁判有关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