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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1991年成立以来的短短10年间,意大利左翼民主党共参加了4次国内议会选举,2次欧洲议会大选,其中在1996年举行的第十三届国内议会选举中取得了胜利,实现了从意共到左翼民主党奋斗了近半个世纪的参政执政目标.从原意大利共产党演变而来的左翼民主党已成为一个新时代的社会民主党,奉行实用主义的政治经济纲领,致力于国内大选和欧洲选举.左翼民主党领导组建的以"橄榄树"为标志的中左联盟已成为意大利两极替代政治格局中必不可少的一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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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生农民工的薪酬问题直接关系到该青年群体的生存发展与城市融入,其薪酬权益困境既有主体自身人力资本不足的因素,也存在先天身份歧视和外部环境的负效用影响。微观保障措施,可创新性地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环节,对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构建集体谈判为导向的有效工会、引入用人单位惩罚性赔偿金等方面形成具体制度架构,最终形成宏观保障理念,实现新生农民工薪酬权益的矫正正义,建立从政策之治转向法治之治的长效治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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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李天佑,1914年1月8日出生于广西临桂县六塘圩小江高陂寨一个贫农家庭。1929年加人中国共产党,同年参加百色起义。曾任团长、师长、纵队司令员、军长、兵团第一副司令员,广西军区司令员,广州军区第一副司令员、司令员,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等职。参加了中央苏区反“围剿”和长征,率部参加了湘江阻击战、直罗镇、东征、西征、平型关、东北夏季秋季冬季攻势作战、辽沈、

  • 标签: 李天佑 传奇人生 广西军区 中国共产党 司令员 反“围剿”
  • 简介:农民工创业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业的制度环境、个人素质和创业机会等,不论是在农村创业,抑或在城市创业,对新生农民工而言都概莫能外.提高经济资本是新生农民工创业城市适应的基础;增加社会资本则是其城市适应的保证:提升文化资本及心理认同,是其城市适应的归宿.因此,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和促进新生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地域多元化和制度的开放性;实施资产社会政策和制定更人性化的制度安排促进新生农民工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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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记者近期在河南、山东、陕西等省采访了解到,在当前返乡农民工群体中,80后、90后新生农民工就业问题特别突出。他们普遍不想留在农村,在城市就业又屡屡碰壁,处在城市和农村双重边缘化的状态中,给城乡社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

  • 标签: 新生代农民工 双重边缘化 城市就业 农民工群体 就业问题 社会管理
  • 简介:为了能够融入城市,新生农民工努力构建私人型社会资本,这种构建既包括对原初社会关系网络的维护,也包括新型社会关系网络的拓展。但这种私人型社会资本缺乏人力资本的支撑,也缺乏组织型资本和制度型资本的支持,显得力量单薄。现代社会健康的社会资本应该是以制度型资本和组织型资本为主导,实现制度型资本、组织型资本和私人型社会资本的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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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第57条第1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本条款的适用,一致的见解认为,无论犯罪分子犯何种罪行,只要实际的宣告刑为死刑(包括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第57条第1还存在另外的一种解释可能。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本条是承接第56条而来的,如果以此为前提来理解第57条,其含义则可以理解为:对于应当或者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即符合第56条第1的规定),如果该犯罪人被判断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换言之,适用第57条第1需要以适用第56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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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第153条第1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范目的为指引,综合各项利益关系认定合同效力的个案衡量进路。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审慎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在此,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整理仍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裁判的稳定性。在违法合同的效力判断中,须注意强制性规范的禁止对象,准确认定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的但书规定在合同绝对无效与有效之间预留了一个弹性空间,在个案中,法官须根据规范目的,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引,可以将违法合同灵活认定为相对无效、部分无效、非当然无效、向后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等无效类型。

  • 标签: 违法合同 强制性规定 效力评价 规范目的 无效类型
  • 简介:日前,河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听取了区民政局关于善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汇报。代表们通过听取汇报、交流经验,对善征集和使用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肯定了区民政局的工作。同时指出,善相关工作应进一步积极接受人大监督,以此推动民政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保障我区社会稳定、平安祥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希望幕完善慕集制麾律设。

  • 标签: 区人大代表 民政局 情况汇报 河西 区人大常委会 利用
  • 简介: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63条第2对"不具备法定情节但客观上需要减轻处罚"的决定权主体身份设置过高,对相应的程序设置亦不够重视,加上客观上需要通过该程序减轻处理的案件为数众多,因此,多年来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的问题,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对现行的报请核准程序进行修改,建设更为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即复核权主体与提出复核权的主体二元化的报请核准程序;将核准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法院,并在法院内部提起报请核准程序之外,规定受案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启动减轻处罚的报请审核程序。

  • 标签: 减轻处罚 报请复核 量刑衡平程序
  • 简介: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17条第2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可以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立足成文刑法的特点,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中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17条第2中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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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物权法》第21条第2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性规定的理解,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均会出现分歧。本文拟对上述原则性规定所涉登记错误的内涵、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准确适用有所裨益。

  • 标签: 登记错误 责任性质 过错 赔偿范围 赔偿保障
  • 简介: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9条第2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说认为,本款是对教唆未遂的规定。教唆未遂是指教唆人以教唆的故意实行了教唆行为,但是被教唆的人未知悉其意思;或虽知悉其意思但未因此产生犯意;或虽产生犯意但未着手实行犯罪。简言之,本款处罚的对象是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下的教唆行为。但是,

  • 标签: 教唆行为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性质 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
  • 简介:《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用法教义学评价上述条文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法教义学,北大法学院凌斌认为,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1]此外,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2]那么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立足于本国现行法律,然后对其做体系化解释。即法教义学首先要做的是信奉现行法,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那么,对于国内各位学者对待上述条文的分歧:李阳认为目前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专利权无效,专利合同也应该无效,专利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刘铁光在《专利无效后法律项目》中对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认同。就本文而言,应当秉持刘铁光的观点。因为如果就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价,我们就要以信奉该法条所规范形成的法秩序为前提,来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这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专利法》第47条第二的基本立场。

  • 标签: 《专利法》 法教义学 第二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转让合同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规定的"新的证据"界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新的证据"应作为再审提起的理由.对"新的证据"的认定应由审判庭进行认定.我国应对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使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有章可循.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新的证据" 认定程序 中国 再审制度
  • 简介:《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c)项引发了“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和时际疑问,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它们具体表现为对条约解释关联性变量和时间点变量的不同做法,关联性变量涉及自体解释与系统解释,而时间点变量则包含原始解释与演化解释。这些条约解释方法在实践中都得到了运用,其中系统解释和演化解释由于各有其适用的现实基础、原因或条件,所以日益成为当今条约解释的重要方法,而系统解释尤其会成为条约解释的一种趋势,但它们在实践适用都还存在一些疑问和不确定性,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这两种方法虽然整体上并行不悖,但通过《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c)项,它们紧密联系在一起。

  • 标签: 条约解释 系统解释 演化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 岛屿制度 岩礁 南海 仲裁案
  • 简介: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

  • 标签: 多重买卖 诚实信用 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