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大体经历了实缴制、分期缴纳制和全面认缴制三个阶段。从制度设计和立法层面来说,以上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通过赋予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金额和出资期限的自由,以达到逐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的目的。而公司一旦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必然会和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并与之建立错综复杂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当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及时清偿时,很容易将追索对象扩大至公司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公司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和基于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则是其主要抗辩思路。对司法裁判者而言,如何把握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做到不偏不倚保护,则是其首要任务。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实践中较为集中的冲突点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开始阐述,就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提出若干想法与建议。
简介:当前预审办案中存在着深挖犯罪效能不高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破案与办案的矛盾突出;预审办案的科技投入不够,深挖犯罪缺乏必要的科技支撑;对深挖犯罪和扩大战果的考核不落实,奖惩不到位;部分民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就案办案的思想,深挖犯罪的意识在淡化等.提高预审办案深挖犯罪的效能,其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一是从提高民警素质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入手,提高民警深挖犯罪能力;二是从串并案入手,深挖系列性案件;三是从核实案犯身份入手,选准深挖对象;四是从发现矛盾入手深挖犯罪;五是从追缴赃款赃物入手,追诉案犯;六是从情感感化入手,突破口供;七是加强与监管场所的沟通配合,开辟破案第二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