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是一种合作性秩序,但同时也是一种对抗性秩序,这种秩序存在着秩序盲区、高成本和励讼等问题。引入礼来优化法治可以填补法治的秩序盲区、预防和过滤诉讼并适应中国国情需要。社会秩序存在第一性秩序和第二性秩序之分。第一性秩序是没有对抗和强制的社会秩序,如礼俗或宗教信仰所维持的秩序;第二性秩序是第一性秩序遭到破坏后依靠强力来维持的秩序,法治属于这种秩序的典型形态。第二性秩序需要通过第一性秩序才能完美地发挥秩序作用。礼让性秩序是一种无需强力维持的第一性秩序,是通过教化人的非理性的情感、情绪和习性来实现的秩序,它可以和法治相容并存,并弥补对抗性秩序的不足。把握传统礼乐文明的精神,建立适应现代文明的新礼俗,不仅可以接通中国传统文明的断脉,而且还可以使中国法治得到优化,彰显法治的中国特色。
简介: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宏观调控及其法治的实践,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特色,并为改革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供给,但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善。面临新时代、新要求,针对教学科研的不足,应当坚定'四个意识',立足于中共中央统一领导这一政治前提,厘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和各宏观调控权力及权利之间的关系;应当正视宏观调控运行体制与机制下,宏观调控及其法治的完善;应当针对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实施的各项政策予以积极的回应;应当抛弃经济法及其宏观调控法属于纯粹公法的观念,使宏观调控法的构架建立在坚实的企业民主和大众民主基础之上;应当抛弃部门法封闭的研究方式,走开放式研究道路;应当在新国际经济秩序形成中,勇于讲好中国经济法及其宏观调控法的逻辑与规则,团结'一带一路'周边国家,为形成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规则做出自己的贡献。
简介:从上海司法改革三年整体性评价而言,上海司法改革经过三年的先行先试和攻坚克难,已取得了一系列的突出成就,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实现了重点突破,在开拓性基础上确保了试点进程张驰有度,在基于中央底线的基础上拓展了地方司法改革能动空间,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融入了地方治理共识的司法环境构建。取得上述成绩的内在逻辑是,该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协调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以及统筹协调上下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外部的司法体制结构改革、内部的运行机制完善和司法的主体能力建设为三条主线,避免全局性缺失,以"一盘棋"的思路凝聚各方资源和力量积极而稳健推进。当然,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不是短期内一蹴而就,也遭遇到了许多亟待进一步集中攻坚和逐步探索的难点,甚至还存在不少在改革深度、力度上比较难以跨越的障碍。所以,仍然要深入分析被中央肯定的上海样本方案在可复制、可推广以及即将推动的综合性配套试验区过程中的关键议题。基于此,提出上海司改不断完善的空间以及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可复制性的规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