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讨FATmax强度运动对非酒精性脂肪肝患者(NAFLD)干预的效果,并建立运动干预方案。方法:46~59岁NAFLD中度以上女性患者40名,随机平均分为干预组和对照组;经递增负荷试验确定FATmax强度研制处方,干预组进行24周运动干预,试验前后测量BMI、身体成分、血脂、瘦素(Leptin)、乙酰辅酶A羧化酶(ACC)、乙酰辅酶A脱氢酶(ACADS)、脂蛋白脂肪酶(LPL)和NAFLD程度等进行对比。结果:中年女性NAFLD的FATmax强度对应心率为(115±6)次/min,速度为(5.12±1.93)km/h;干预组干预后BMI、体脂百分比、腹部脂肪、腰臀比、最大摄氧量及Leptin、TG和LDL水平显著降低(P〈0.05);ACC、ACADS、LPL显著升高(P〈0.01);其中,4人从中度脂肪肝改善为轻度脂肪肝,5人从重度脂肪肝改善为中度脂肪肝,对照组无明显变化。结论:持续24周规律的FATmax强度运动对于NAFLD有良好的改善作用。
简介:目的:通过试验探讨不同等级羽毛球运动员在多目标追踪任务中对非目标的抑制作用。方法:选取不同等级羽毛球运动员,其中专家组8人(运动等级国家健将级),新手组8人(某体育学院专选班大学生),采用多目标追踪(MOT)范式、点探测技术相结合的办法,探讨不同等级羽毛球运动员对非目标的抑制机制。结论:不同等级运动员在多目标追踪任务中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不同等级运动员对于探测刺激的觉察率具有明显的差异,新手组和专家组在不同区域探测刺激的觉察率都是不同的,并且具有显著的位置主效应;专家组与新手组在判断不容易混淆的非目标时,抑制机制相同,即全部为基于客体的抑制;专家组与新手组在判断容易混淆的非目标时,抑制机制不同,新手组的抑制机制为基于客体的抑制占据优势,而专家组的抑制机制为基于特征的抑制占据优势。意义:通过多目标追踪范式引入点探测技术,区别不同等级羽毛球运动员多目标追踪正确率与点探测觉察率之间的相关关系,以能够区别不同等级羽毛球运动员对非目标探测刺激抑制的差异,并为产生的差异进行理论解释。
简介: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其发展的扼喉之痛,而吸收能力很大程度上将会决定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体育社团及其成员能否有效地识别、获取新知识,并实现共享和应用还依赖于其所拥有的外部社会资本,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于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力至关重要。对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吸收能力、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三者间的关系进行剖析和梳理,以三者关系为基础建立理论模型,以上海市各级体育社团为研究对象,运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社团吸收能力、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体育社团吸收能力对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弱,吸收能力实际上在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影响中发挥中介作用。建议:从外部,体育社团要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社会大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完善监督机制;从内部,应鼓励社团成员积极地、有意识地搜集、识别、应用外部新知识,建立共享机制,提升知识成果转化为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的效率和效果。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