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毫无疑问,"两反"是一个比较陈旧的话题。而本文将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本身这一新的角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实践中,针对倾销与补贴,各国除了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税、临时措施等WTO所"允许的回应倾销与补贴的措施"外,还通过国内法规定了许多五花八门的衍生措施。而这些衍生措施很可能因符合"特定"与"针对"标准而构成WTO所禁止的"针对倾销或补贴的特定措施"。本文以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相关案例中的判决为依托,对"针对"与"特定"标准的判断方法和法律依据进行逻辑梳理和总结,旨在进一步明晰WTO规则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判断标准,排除各国国内法中衍生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文章第一部分结合"针对"与"特定"标准,重述了WTO所"允许的回应倾销和补贴的措施"的判断过程。第二部分,从概念、判断过程及适用方法入手对核心问题"针对"与"特定"标准进行全面解析。
简介:现行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可适用于期终复审的定义、程序和方法。因缺乏明确的规则,使得调查机关可以对期终复审任意引进与原审调查有相当区别的规则、程序和方法,从而对被诉一方附加了不公平的负担。按其预期性特点而言,期终复审要考虑到已经生效了的反倾销措施,而且裁定要依据倾销和由此产生的损害基本概念。另外,期终复审要做到不仅仅依据可能性,而要依据对所有相关因素的确凿证据和正确审查,当然其中的某些因素并不能成为决定性因素。反倾销期终复审仅在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正当申请时才能启动。这将要求取消政府依职权启动此类调查,并要明确究竞什么能够构成提出复审申请的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