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制度并没有随着其被明确写入我国《行政诉讼法》而终止人们的争议。出庭应诉行为属于权利之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可自由处分属性;诉权平等原则要求对于行政主体出庭应诉权,法院应该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司法权监督行政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对行政权的监督要有边界,不能审查行政内部的日常自我管理行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干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仍面I临诸多困境。不能以暂时的效果来评价制度的合理与否,不能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之管理方式等同于凡事必须负责人亲躬。行政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双方的平衡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对诉讼地位以及举证规则的调整,而不是程序性的权利义务之不对等。
简介:责令履行行政判决系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而设立的一种判决方式,目的在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责令履行行政判决消极应付现象屡见不鲜,其常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予以敷衍。人民法院采取诸如发送司法建议、对其负责人予以罚款等措施尚不足以制止、惩戒和纠正此类消极履行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不提起撤销之诉,从而产生循环诉讼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实证分析,探寻制约责令履行行政判决法律效力发挥的内在根源,并借鉴法国的完全管辖权之诉、德国的裁判时机成熟理论等域外经验,提出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作范围、适时突破司法权不得捂越行政权的界限、加大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判决的违法成本等建议,以期对有效规制“为官乱为、为官不为”现象有所裨益。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处分对象的泛化本文的思考源于以下这样一些屡见不鲜的案例:【案例一】2003年2月,汕头市原达濠区卫生院浔洄门诊部负责人谢某利用预防"非典"机会,谎称接到上级通知要打预防针,擅自给浔洄居委两所幼儿园的166名幼儿及6名成人注射干扰素,导致80多名儿童出现头晕、呕吐、发热等不适症状。为此,谢某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扣发本年度奖金,调离现工作岗位,停止诊疗活动时间半年。【案例二】2003年4月,梅州市五华县转水镇卫生院以梅州市疾病控制中心的名义,在下发的《流感疫苗接种通知》中,添加进流感疫苗对"非典"有预防作用的内容误导群众,并加价10%收取疫苗接种费。为此,卫生院两名副院长刁世擎、钟汉洪因此被撤销行政职务,防疫组组长叶某、会计谢某也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